2018年粮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失信惩罚制度

2018年粮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失信惩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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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粮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失信惩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安徽省粮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粮食经营活动诚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和《安徽省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皖政办〔2015〕52号)、《安徽省粮食经营主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

2、行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安徽省粮食经营活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和“黑名单”)管理制度。第二条在xx省境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企业纳入“红名单”、“黑名单”管理范围。第三条省粮食局负责全省粮食经营活动“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工作,指导各市建立粮食经营活动“红名单”“黑名单”,并开展监督检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粮食经营活动“红名单”和“黑名单”认定发布工作。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粮食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提出纳入“红名单”“黑名单”的管理对象初评意见,协助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认定工作。第二

3、章认定标准第四条企业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当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粮食诚信经营“红名单”。(一)依照《安徽省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实施细则(暂行)》规定,连续3年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等级被评定为A级的;(二)企业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农产品”,或品牌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三)企业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市政府或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群团组织、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四)企业其他可以被纳入“红名单”情形的。第五条企业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当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粮食经营活动“黑名单”。(一)企业在具备依法履约、履行义务条件的情况下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未遵守事前信用承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4、二)企业被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三)企业在开展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中,发生过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等违规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四)企业在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粮食储存责任事故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五)企业上年度守法诚信等级被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定为D级的;(六)企业经有关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认定存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七)企业其他可以被纳入“黑名单”情形的。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确认辖区内粮食企业存在符合纳入“红名单”“黑名单”管理行为5个工作日

5、内,根据认定标准,提出列入“红名单”和“黑名单”的初始名单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第七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粮食经营活动“红名单”“黑名单”后,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形成拟发布的本辖区粮食经营活动“红名单”“黑名单”。第八条红黑名单筛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拟发布的“红名单”与信用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对拟发布的“黑名单”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告知认定部门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第九条“红名单”“黑名单”正式

6、发布前,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适当方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主体信息:含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列入名单事由:含认定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相关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情况。第十条粮食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对被列入“红名单”“黑名单”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认定“红名单”“黑名单”报送省粮食局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第四章

7、红黑名单发布与运用第十二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红名单”“黑名单”应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市政府信用网站向社会发布。发布内容包括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主体信息:含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列入名单事由,含认定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第十三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红名单”“黑名单”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安徽”网站向社会发布。省粮食行业协会应收集、核实会员企业被各有关部门认定的“红名单”“黑名单”并向省粮食局报送,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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