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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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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13日辽阳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市长二○○六年六月二十日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制定我市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和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是:(一)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
2、、宏伟区和兰家镇的一部分(兰唐公路以北8.5平方公里),共283.5平方公里;(二)弓长岭区总体规划界定范围;(三)汤河水资源保护区36.8平方公里。其中,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和兰家镇的一部分为市中心城区。第四条城市规划坚持以人为本、建设生态城市,城市发展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五条城市建设实行改造旧区与开发新区相结合,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
3、协调。第六条市规划局是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县(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第七条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编制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在总体规划基础上还应当编制分区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车站、枢纽和其他设施的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灯塔市城区和首山、刘二堡、小屯、铧子、佟二堡、黄泥洼等中心镇总体规划,由所在
4、县(市)政府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报经市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城市分区规划及中心城区内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灯塔市城区和首山、刘二堡、小屯、铧子、佟二堡、黄泥洼等中心镇总体规划,经本县(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除应当由市政府批准的重要详细规划外,其余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所在县(市)政府批准。第十条市
5、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平、立面审查,临主、次干道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第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各项工程,其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应当征求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规划部门出具预选址意见;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选址工作,应当有市规划主管部门参加;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
6、者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新建、迁建项目需要使用土地;(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原有用地以外土地;(三)需要改变本单位现状土地使用性质。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或者临时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文物保护项目的,应当按照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经
7、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用地的规划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规划主管部门申办延期手续。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申请使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新建、扩建、迁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二)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建设;(三)调整、交换用地进行建设;(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一)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第十六条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土地的,应
8、当于收购土地前,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拟收购土地规划申请。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拟收购土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第十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地块必须附有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不得擅自改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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