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土地赋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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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的土地赋役制度   土地是古代社会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所有形式决定着古代社会生产关系的其它方面。我国古代土地制度主要经过了奴隶社会和封建领主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封建地主社会的土地私有制两个阶段。   赋役制度是由土地制度决定的,是统治者维护其统治和剥削、掠夺人民的工具,是运用国家政权对被统治者进行超经济剥削的手段。古代国家财政管理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宿点,就是如何保证赋役来源和加强对赋税的攫夺。自战国以来,中国封建社会的赋役制度主要有四种:战国秦汉时期的租赋制、魏晋至隋唐的租调制、中唐至明中叶的两税法

2、、明中叶至鸦片战争前的一条鞭法和地丁合一。   (一)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   原始社会,有限的财产实行公有制,大家共同劳动,共同生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财产增多,私有制逐渐产生。土地这一特殊财产也逐渐变为私有,原始社会过渡到第一个阶级社会即奴隶社会。   我国的奴隶社会经历了夏、商两个朝代。在夏朝,土地属于奴隶制国家所有,即实行土地国有制。这种所有制是从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演变而来的。在夏朝建立的过程中,被征服的氏族或部落的土地归国有,居民则变为奴隶。   商朝进一步发展了夏朝的土地国有制。商朝和方

3、国的土地都属商王所有,商王及其统治集团对奴隶们实行直接或间接(征收贡赋)的剥削。    (二)封建领主制社会的井田制   周灭商后,土地和居民仍属于国有,或者说属于周王,但农业劳动者的身份已不再是奴隶,而是农奴。周王把土地和农奴分封给诸侯,诸侯再层层分封给卿大夫、士等各级封建领主,土地不准买卖。这种土地制度被称为“井田制”。它有两层含义:一是“井”字像田地的形状。田地中有阡、陌、沟、渠,划分田地为若干方块。二是西周的封建领主剥削方式。贵族们把田地分为两类,一类为贵族自留田,名为“公田”,由所属农奴们集体

4、代耕,就是劳役地租;另一类是将大部分田地分给农奴自种自收。   春秋时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周王室日渐衰微,私有土地(私田)日益增加。私有土地的来源主要有四种途径:(1)赐田转向私有。(2)贵族之间通过转让关系,将部分土地转向私有。(3)贵族之间相互劫夺土地,据为己有。(4)开荒地据为己有。到了春秋后期,出现了土地买卖关系。私田是不纳税的,由于私田日多,国家财税减少,各诸候国为了扩大税源,增加财政收入,先后进行了赋税制度的改革,主要有齐国的“案田而税”;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公元前548年楚国

5、的“书土田”、“量入修赋”;公元前538年郑国的“作丘赋”;公元前408年秦国的“初租禾”等。这些改革,都实行无论公田、私田,一律按亩纳税。实际上是承认了私有土地合法,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   战国时期,是封建领主制彻底瓦解,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确立的时期。各国先后进行了改革或变法,如魏国李悝改革,楚国吴起改革,秦国商鞅变法等,进一步加速了土地私有制的发展。社会阶级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地主阶级在迅速形成和发展,但总的来说,各国地主的人数还不是很多,占有的土地数量也不是很大。地主主要有三种类型,就是贵族地主、

6、官僚地主、商人地主。农民中最多的是自耕农每家占地百亩,男耕女织,交纳十一之税。与地主阶级同时产生的是佃农阶层。佃农基本上有独立的人格,地租以实物为主,约为亩产量的百分之五十。    (三)秦汉时期土地私有制的发展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于公元前216年下令“使黔首自实田”,就是要人民向政府据实登记所有田地,按亩纳税。这是秦王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使得土地私有制法典化。   秦的地租最初为十税一,另有口赋,但后来赋税征收量增至农民全年收入的三分之二以上,加上还有繁重的徭役,残酷的刑罚,使民不

7、堪命,最后引发了秦末农民大起义。   西汉初年,绝大部分土地属于小土地私有者所有。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大量自耕农破产,豪强大地主不断增加,地主和佃农之间产生了人身依附关系。到西汉中期,土地与奴婢问题已成为当时的两大社会问题。到西汉后期越来越严重,限田限奴婢之议未能实行,王莽改制实行“王田、奴婢”政策,也不能解决这两大问题。   西汉的赋税主要有田租、人口税、更赋。   (1)田租,即土地税,自战国以来均为十税一,刘邦改为十五税一,文帝实行轻徭薄赋政策,将田租改为三十税一,还曾免去十二年全国的田租。从景帝

8、二年(公元155年)起,终汉一代田租基本是三十税一。田租是土地所有者上交给国家的,而地主出租田地给佃户则收取十分之五的实物地租。   (2)人口税,分为算赋和口赋。算赋是丁税,十五至五十六岁的男女,每人每年纳一百二十钱(一算),文帝时减为四十钱。口赋是儿童税,七至十四岁的儿童每人每年纳二十钱。武帝五铢钱   (3)更赋,即代役税。男子二十三至五十六之间,要服兵役两年。此外每人每年在本郡服役一个月,叫更卒。不服役的,每月出钱二千,叫践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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