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发企业员工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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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代发企业员工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代发企业员工授信业务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代发企业员工授信(以下简称代发授信)是指我行有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授信人)为解决与我行发生代发业务企业的员工(以下简称受信人)临时性的消费需要而提供的期限为6个月、金额在5万元以下、毋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额度。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授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指定的有权经营个人贷款业务

2、的分支机构;受信人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居民。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授权办理代发企业员工授信的分支机构。第二章受信人的基本条件第五条申请代发企业员工授信的受信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岁(含)以上65岁(含)以下、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无不良征信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二)申请人为与我行签署过代发协议企业的正式员工;(三)受信人的职业和经济收入稳定,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授信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代发企业员工授信额度的确定与期限第六条代发企业员工授信额度起点金额为1万元,最高金额为5万元。授信额

3、度按以下情况分别掌握:一、受信人申请代发授信额度时,若未在我行有代发记录,授信人应依据受信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上载明的月收入,乘以六倍后确定授信额度;或依据受信人单位出具的月代发情况证明(受信人单位可以以清单方式批量提供),乘以六倍后确定授信额度。。二、受信人申请代发授信额度时,若在我行有代发记录,以过去12个月入账的代发总额的月平均数乘以六倍确定,若实际代发时间小于12月时,按照建立代发业务信息起累计月份计算。三、若按以上两条计算方式计算的可授信金额小于1万元时,应拒绝给予授信申请人授信,若大于5万元,按5万元给予授信。第七条代发企业员工授信额度信息通过综合业务系统记载于

4、员工代发的东方卡内,授信额度下支用的贷款只用于受信人刷卡消费,不得提取现金。第八条代发企业员工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到期后,若受信人仍在我行有代发业务,且授信期内还款正常,只可自动延期一次,期限延长六个月,新的授信额度按本管理办法第六条的重新确定。第九条受信人若终止在我行代发业务或连续在我行三个月未代发,授信人有权终止其代发企业员工授信,代发授信额度下支用的贷款在贷款到期日前必须归还。第四章额度支用的期限和利率第十条受信人在授信期内获得的每笔贷款期限到期日均为授信有效期的到期日。第十一条受信人在授信期内获得的贷款,每笔贷款均自贷款实际发放日开始计息,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

5、银行规定的六个月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在贷款期内,若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合同利率计息,不再调整利率。第十二条贷款逾期后,按贷款的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贷款罚息。第五章代发企业员工授信的申请、调查及审批第十三条受信人申请代发授信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见附件,授信人应告知受信人有关授信及贷款政策,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1、受信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受信人所在单位确认的稳定经济收入证明。3、授信人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授信人收到受信人提交的有关身份、收入等资料后,应按规定对受信人的资信情况、代发情况、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及时作出答复。第十五条经审查符合授信条件的,

6、授信人应将经审查后受信人的代发授信额度及期限书面方式通知受信人,同时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录入受信人的代发授信额度。第六章 额度的支用和贷款的归还第十六条受信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支用额度以记载有代发授信额度东方卡刷卡消费时,当备用金余额与约定定期余额使用完以后,将自动支用代发授信额度。以记载有代发授信额度东方卡刷卡消费时,当备用金余额使用完以后,将自动支用代发授信额度,只有代发授信额度使用完后才使用约定定期。第十七条贷款的偿还方式为当受信人支用了代发授信额度后,每当资金存入东方卡备用金帐户,首先归还贷款本金,贷款本金还完后,归还贷款的利息。第七章违约处理第十八条凡受信人有下列情

7、况之一的,授信人有权宣布受信人违约,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一)受信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二)受信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事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三)受信人拒绝或阻挠授信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受信人违约时,授信人应将违约事实书面通知受信人或其它关系人,并有权采取以下任一或几种处理方式: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二、调整或取消各具体授信额度;三、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收罚息;四、主动从受信人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的全部存款帐户中划扣,偿还有关贷款本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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