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发工资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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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国**银行代发工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代发工资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流程,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发工资,是指**银行接受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委托,根据其提供的清单数据,代其发放职工工资、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养老金等款项的业务。第三条本办法目前仅适用于**银行通过柜台受理申请,批量代企业进行款项发放的业务处理,不包含委托单位通过网上银行、现金管理平台等渠道自行支付工资款项的业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客户办理代发工资业务的各级机构。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各级行公司业务部、大客户部、机构业

2、务部、**村产业金融部、房地产信贷部等对公业务部门负责代发工资业务的营销工作,各级行个人金融部等零售业务部门配合做好综合营销工作。第六条委托单位代发工资款项应来源于基本存款账户或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如委托单位未在经办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从其他银行或我行其他网点转入的5代发款项,用途应当注明代发工资(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养老金等)。第七条代发工资业务应在财务会计部门规定的科目下,按委托单位分别设置专门的内部账户核算代发工资业务的款项往来,账户名称为“待发工资款项——XX(客户名称)”。委托单位资金须先转入其对应的内部账户,然后再发放到

3、指定的职工个人账户。经办机构不得垫付资金,先行发放款项。第八条一个委托单位只能设立一个专门的内部账户,不得多个委托单位共用一个内部账户(集中处理的主办行除外)。第九条代发失败资金返回至委托单位所对应内部账户后,经办机构应及时查明原因,根据委托单位要求重新发放款项或将款项退回委托单位。经办机构应对内部账户核算的待发工资款项加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第十条职工工资账户的批量开户及联网核查遵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代发工资业务采取按笔收费的方式,收费减免参照**银行中间业务收费减免相关规定执行。各一级分行在具体制定收费减免标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一)使用我行借记

4、卡或准贷记卡作为收款账户(二)使用电子数据提供代发明细(三)行政事业单位允许减免,企业单位人均代发额在一定金额标准之上方许减免5第三章协议及档案报表第十二条办理代发工资业务,须与委托单位签订协议,约定委托事项,明确各方权责。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或是经二级分行授权的支行有权签署协议。第十三条代发工资协议应由各一级分行根据本行作业模式统一制定,纳入一级分行制式合同管理,并报总行法律事务部、个人金融部备案。协议项目应该至少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协议期限、基本业务流程、数据提供方式、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和支付方式、差错处理方式、双方责任划分等内容。对于采取加

5、密方式交收数据的,还应包括加密工具、加密算法等内容。第十四条签订协议时,委托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或上级单位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第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妥善保管代发工资协议(含补充协议)、委托单位历次委托的原始数据、代发工资业务申请书及经委托单位确认的处理结果数据等资料。同委托单位签订的代发工资协议(含补充协议)和为委托单位建立的批量合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建档永久保存;其余资料随会计传票装订保管,遵照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各一级分行须按季编制《代发工资业务统计表》(另行下发)上报总行

6、个人金融部,一级分行以下统计上报形式5由各一级分行制定。第四章数据交收及处理第十七条委托单位提供代发明细,可采取纸质清单数据和电子数据两种方式。代发明细在10笔以上时,原则上应使用电子数据。第十八条非加密电子数据不得通过网络传输。第十九条委托单位采取非加密电子数据时,应同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纸质清单。委托单位应保证纸质清单与电子数据一致,经办机构应在提交系统处理前与纸质清单进行核对。第二十条委托单位应提交书面委托申请,明确所提交数据的合约号、总户数、总金额、处理时间、是否加密、是否有户名校验需求等事项。对于采取我行加密算法的电子数据,还应填写文件

7、校验码。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可通过作业系统对委托单位数据进行格式转换,但不得代委托单位修改数据内容。第二十二条科技部门应对委托数据和处理结果数据定期进行备份保存,在科技部门备份保存之前,经办机构对同一委托单位提交的历次委托数据,不能在作业系统中编制相同的批次号。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提交数据后,应及时查询系统处理结果,并反馈委托单位核对确认。5第五章差错处理第二十四条因委托单位原因,造成代发交易全部或部分处理失败时,应由委托单位就失败明细重新提交数据和书面委托申请。经办机构应将所有申请留存保管业务档案。第二十五条因委托单位提供数据有误等自身原因及其他非**行原

8、因,造成入账差错的情况下,经办机构可协助委托单位进行差错处理,但不得直接扣划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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