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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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南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和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有医院证明并经

2、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都应办理退休手续,核定养老金待遇。 第二章 待遇核定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审定退休养老金待遇条件和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第四条 养老金待遇核定内容。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除上述两项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2006-2010年退休的发给调节金。  (一)基础养老金: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含视同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

3、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过渡性养老金:依据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视同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  (四)调节金:2006年退休的每月发给50元,2007年退休的每月40元,2008年退休的每月30元,2009年退休的每月20元,2010年退休的每月10元,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第五条 本人工作时间、累计缴费年限养老金待遇核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本人工作时间、累计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  (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19

4、96年1月1日,行业统筹单位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含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除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另发给调节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2006-20

5、10年) 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指数为:1991年至退休上年各年度本人缴费基数,与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的算术平均值。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X91/C91+X92/C92+…+Xn/Cn)÷N 第六条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或退职。  (一)达到国家规定因病退休年龄的人员,由市级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批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有视同缴费年限和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分别按5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二条第一款规

6、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未达到国家规定因病退休年龄的人员,经市级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退职,月退职生活费按5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计发。第七条 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和部队复员、转业进入企业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职工养老金计发。1996年1月1日以后由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复员、转业进入企业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按5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计发。其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能够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第八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金计发。城镇个体

7、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利息)全额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但不再根据缴费年限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九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条 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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