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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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1第三章关联交易事项2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回避措施4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审议6第六章关联交易的价格9第七章法律责任10第八章附则10【XXXXX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

2、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XXX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平等、自愿的原则;(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10(三)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一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

4、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第二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

5、法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第三章关联交易事项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或出售资产;10(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

6、)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三)销售产品、商品;(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第一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7、人使用;102、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3、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第一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第二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第四条公

8、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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