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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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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案例1、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叛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函可得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
2、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此后,美国生产商B认为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问:根据公约的规定,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分析】成立,因为此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美国生产商B在10月2日的要约撤销是否有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6条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公约规定的一般原则是:要约对要约人不具有约束
3、力,即在合同成立之前(对方有效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然而,应特别注意的是,公约在规定了上述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是不可撤销的:一种是要约中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此项信赖行事。本案情况显然属于上述两种特别情况的后者,即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并已按要约“行事”。本案中,德国建筑商A之所以请美国生产商B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其目的是
4、为了根据美国生产商B的报价通过周密计算之后向某项工程进行投标。也就是说,美国生产商B在9月10日的要约(报价),将构成德国建筑商A投标的一个组成部分。美国生产商B在9月10日报价之后,德国建筑商A已经按照要约中的报价进行了投标。由于投标结果必须等到10月10日才可得知,德国建筑商A只有等到10月10日在获知是否中标之后,才能决定其是否承诺。因此,德国建筑商A有充分理由信赖该要约至少在招标结果公布之前是不可撤销的。由此可见,美国生产商B在10月2日对要约的撤销是无效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德国建筑商
5、23A(受要约人)可以无限地拖延承诺。美国生产商B(要约人)需要无限地受要约的约束。按照公约第18条的规定,受要约人只有在合理时间内做出承诺,才能使合同有效成立。在本案中,德国建筑商A在10月10日一得知其中标的结果便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出了承诺通知,因此使得美国生产商B与德国建筑商A之间的合同有效成立。相反,假使本案中德国建筑商A在得知其中标的结果之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未能做出承诺,合同则不能有效成立,因为迟延承诺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即使在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况下,要约对于要约人的约束力也仅仅限于合理
6、期限内(或明确规定的期限内)。2、美国某公司于1995年9月15日致电中国C公司,称愿意提供A型钢材3000公吨,220美元/公吨FOB旧金山,交货期为1995年12月。9月17日C公司复电:同意该公司的建议,但交货期为11月。该公司于9月20日电复:若交货期改为11月,则每公吨提价10美元。9月25日C公司回电:不同意提价。9月27日该美国公司来电;同意不提价,但交货期为11月15日至11月30日期间。但时至12月底,C公司也未收到A型钢材的装船通知,时货价已涨至240美元/公吨。问:(1)该
7、美国公司与C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理由是什么?(2)C公司若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应是什么?(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一】(1)存在。因为根据英美法,9月15日美国某公司对中国C公司发出要约;9月17日,C公司对美国某公司提出反要约(对前项要约的修改);同样9月20日美国某公司对C公司又提出反要约...直到9月27日,美国某公司的反要约导致合同不成立。然而根据大陆法,9月15日美国某公司对中国C公司发出要约;9月17日,C公司对美国某公司提出反要约(实质性变更);同样9月20
8、日美国某公司对C公司又提出反要约...直到9月27日,美国某公司承诺(未对合同款项作实质性变更,只是使得交货时间更为具体),导致合同成立。最后,由于中、美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应本着公约优先的原则适用公约。又因为公约规定与大陆法一致,所以本案中的买卖合同最终成立。(2)C公司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可以为:要求A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赔偿其违约而给引起的钢材涨价损失60000美金及10%的预期利润,承担本案诉讼费。另外也可要求解除合同。233、中国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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