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造厂商品质保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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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監造廠商品質保證規定1、概說:為提昇本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確保施工成果符合其設計及規範之品質要求,並落實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工程採購品質管理及行政院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之規定,本工程乙方同意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建立施工品質監造管制系統,以確保工程整體之品質。2、監造計畫提報期限及審核程序:乙方於開工後十日(工程總預算經費在查核金額以上為二十日)內提出詳盡可行之整體性監造計畫;分項監造計畫應於該項工程施工前七日提報。前述整體性及分項監造計畫經乙方專業技師及監造主管簽認後,於規定期限送甲方審核,必要時甲方得委託專業機構審核,相關人員應於計

2、畫書送審核章表(附表一)簽認;核定之計畫乙方應確實執行並留下記錄文件。如屬特殊或重大工程(工程採購金額達巨額以上或工期長達二年以上),經甲方核准得以展延提報期限。監造計畫經甲方核備後,乙方必須負責確實執行,且須因應政府法規或甲方新頒規定或工程需要,甲方通知乙方做部份適度之修訂,乙方仍須依程序提送甲方審核同意據以執行。3、監造計畫架構:監造計畫應依本工程之特性、契約、設計圖說、規範及相關技術法規之要求加以擬定,除甲方另有規定外,其架構分類如下:(1)查核金額以上工程: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查核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

3、錄管理系統及其他必要事項。工程具有機電設備者,增訂機電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2)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應包括監造組織、施工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查核程序及標準、文件紀錄管理系統。6監造廠商品質保證規定(3)公告金額以下工程:經甲方同意得免提報監造計畫。監造計畫之內容得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監造計畫綱要」。經核定後監造計畫書以及所附各項附件(如審核意見表、計畫書送審核章表)務需確實詳盡,打字編頁碼裝訂成冊,俾便各級監造人員熟識圖說規範與各項品管作業規定,以落實品質保證。4、監造人力配置:(1)乙方應於施工期間在工地設立監造組織並

4、派任現場監工人員兼任辦理之。工程性質特殊者,其監造人員乙方同意指派具有本工程施工或類似經驗之人數人專任、一人兼任。【未填時,以前表為準】乙方指派之監造人員基本資格,其最高學歷為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並具相關建築工程工作一年以上之經驗。【未填時,則對學經歷無規定】(2)專任定義:監造人員必須受聘於乙方且長駐本工地現場,施工期間應在工地專職執行監造相關業務。(3)兼任定義:監造人員必須受聘於乙方,且施工期間每週至少至工地二十四小時執行監造相關業務。(4)乙方設立符合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資格之監造人員,並於施工廠商開工前報本府備查,其最低人數規定如下:(a)公告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

5、。(b)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5)施工期間,專任及兼任監造人員須依照甲方指定地點簽到,其差勤紀錄需留存工地,以備甲方隨時查核。(6)乙方指派監造人員需報請甲方核定;監造人員有異動時,亦同。5、除甲方另有規定,乙方應逐日覈實詳盡填寫監工日報表(附表二)。6、乙方及乙方派駐監造人員工作重點如下:(1)6監造廠商品質保證規定應負責指導、審查施工廠商在施工過程中所須提各項計畫,並監督其執行,如施工計畫、品質管制計畫、交通維持計畫、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水保計畫等。﹙2﹚對施工廠商提出之材料、設備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予以比對抽驗,並填具

6、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附表三)。﹙3﹚對各施工作業應依工程契約、設計圖、施工規範及監造計畫實施查核,並填具施質查核紀錄表(附表四)。﹙4﹚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施工廠商限期矯正,並要求其採取預防矯正措施,並填具不合格品改善追蹤表(附表五)。﹙6﹚其他提升工程品質及監造契約規定等事宜。以上未竟事宜依據本工程投標須知補充說明六之(三)規定事項辦理。7、乙方應依據招標文件、監造計畫確實執行監造作業,其契約書、監造計畫、差勤紀錄、監工日報表、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施工品質查核紀錄、不合格品改善追蹤記錄及改善前中後照片等,監造各項必要文件記錄須留存工務所,以備甲方查核。8、監造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7、由甲方通知乙方更換之;乙方應於文到後一個月內完成更換:(1)監造人員未實際於工地執行監造工作。(2)監造人員未能確實執行前點工作。(3)經施工品質督導或查核列為丙等者,其責任可歸責於監造人員不適任。9、甲方核定乙方監造人員應將其資料填列入「監造人員登錄表」(附表六),甲方應於文到七日內核定。查核金額以上工程監造人員須登錄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資訊網路系統;監造人員有異動時,亦同。10、本工程各項材料、設備試驗,由乙方會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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