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厂监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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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质字〔2007〕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中重要产品和设备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产品驻厂监造(以下简称监造)活动,保证石油产品和设备的质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实施的监造,以及对监造进行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造是指具有集团公司资质认可的产品驻厂监造单位(以下简称监造单位)受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产品制造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的中介咨询服务。第四条监造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客观

2、、有偿的原则。监造服务费由监造单位和委托人参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在监造合同中约定。第五条列入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见附件)的产品应实施监造。集团公司鼓励企业对目录外的产品实施驻厂监造。第六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监造工作实行归口管1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订集团公司监造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二)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三)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工程师的上岗培训和注册管理;(四)监督、指导监造工作;(五)负责监造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监造经验交流等。第二章监造单位和人员条件第七条监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设备监理管理部门核准的设备监理资质;(二)具有10

3、名以上与专业范围相适应的取得集团公司监造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固定的承办监造业务的场所和相应的监造技术装备;(四)具有监造的管理制度及程序。第八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监造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产品驻厂监造单位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第九条监造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知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二)熟练掌握委托人指定的产品生产技术标准或补充技术条件的内容。具有质量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掌握GB/T19000系列标准的全部内容,能够参与与委托人签订供货合同的制造2单位(以下简称被监造单位)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的评定工

4、作;(三)掌握所监造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影响其质量的因素,熟悉关键工序和质量控制点的要求和必要条件;(四)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能够公正地执行监造任务,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胜任生产现场的监造工作。第十条监造人员应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委托的单位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颁发《产品驻厂监造人员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第三章监造管理第十一条委托人应按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自主择优选择具有良好业绩和能力的监造单位实施监造工作。第十二条监造实行回避制。监造单位与被监造单位不得有直接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第十三条监造单位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如实向

5、委托人出示相应的资质证明。委托人不得委托无监造资质或超出监造资质范围的单位实施监造。委托人应对监造单位和监造人员的资质进行确认。第十四条监造的具体范围和工作内容由委托人和监造单位通过监造服务合同约定。第十五条委托人与监造单位签订监造服务合同应包括:监造范围与内容;监造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监造费用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3第十六条监造单位与委托人签订监造服务合同后,应成立由项目监造组长、专业监造工程师组成相对固定的监造项目组织机构。第十七条监造单位应根据承接的监造业务,在产品制造期间,配备相应的监造人员,进驻被监造单位实施监造。第十八条委托

6、人在与被监造单位签订产品订货合同时,应明确监造单位、监造工作的内容和职责。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在监造单位实施监造前,将监造单位名称、监造工作内容、监造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书面通知被监造单位。第二十条委托人在监造服务合同生效后,应向监造单位提供被监造产品的供货合同、技术协议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第二十一条监造单位在监造实施前,应将主要监造人员履历报送委托人。委托人有权要求监造单位更换监造人员。项目监造组长、监造工程师如有变更,监造单位应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二十二条监造单位对委托人负责,按照监造合同约定的内容,代表委托人行使职权,公正地进行监造活动,参与产品制造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控制。委托人和被

7、监造单位应为监造单位开展监造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第二十三条监造单位应在实施监造前,依据合同约定的监造范围、内容编制监造计划或监造实施细则,经委托人确认后实施。第二十四条对监造合同的分包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将整个监造项目和形成过程中某个阶段整体分包。第二十五条监造单位有为委托人和被监造单位保守商业4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义务。第二十六条产品的制造质量由被监造单位全面负责。监造并不减轻被监造单位的质量责任,不代替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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