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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土石流灾害救助种类及标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土石流灾害救助种类及标准 第1条 本标准依灾害防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标准所称土石流灾害,系指因泥、砂、砾及巨石等物质与水之混合物,受重力作用产生黏稠流动体所造成之天然灾害。 第3条 灾害救助种类如下: 一、人员死亡、失踪、重伤之救助。 二、安迁之救助。 三、农田、渔塭之受灾救助。 第4条 灾害救助对象如下: 一、死亡救助:因灾致死或因灾致重伤而死亡者。 二、失踪救助:因灾致行踪不明者。 三、重伤救助:指因灾致重伤或未致重伤,必须紧急救护住院治疗,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内(住院期
2、间)所发生医疗费用总额达重伤救助金金额者。 四、安迁救助:因住屋毁损达不堪居住程度者,其认定标准如下: (一)受灾户住屋屋顶连同椽木塌毁面积超过三分之一;或钢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顶之楼板、横梁因灾龟裂毁损,非经整修不能居住者。 (二)受灾户住屋墙壁断裂、倾斜或共同墙壁倒损,非经整修不能居住者。 (三)其他经直辖市、县(市)政府认定住屋受损严重,非经整修不能居住者。 (四)本款所称受灾户,指灾害发生时已在现址办妥户籍登记,且居住于现址者;住屋系以卧室、客厅、饭厅及连栋之厨厕、浴室为限。 五、农田、渔塭之救助:因受灾致无法耕种或养殖者。
3、第5条 土石流灾害救助查报,以村(里)为单位。土石流灾害发生后,由村(里)长、村(里)干事,必要时得会同警察派出所员警,切实勘查发生之时间、种类、原因、区域、受灾户数、人口、伤亡人数、房屋损失数目及农田、渔塭受灾情形,由乡(镇、市、区)公所报请直辖市、县(市)政府派员前往督勘及拨款办理救助。 第6条 灾害救助金核发标准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发给新台币二十万元。 二、失踪救助:每人发给新台币二十万元。 三、重伤救助:每人发给新台币十万元。 四、安迁救助:住屋毁损达不堪居住程度,依受灾户户内人口数发放,一人以新台币二万元计算,最高以
4、十万元为限。土石流灾前未居住于受灾损毁住屋者,不予发给。 五、农田、渔塭之救助: (一)农田受灾救助标准以每户达○.○五公顷以上,始予救济。其流失一公顷救助新台币十万元;埋没一公顷救助新台币五万元(救济金计算方式以○.○一公顷为基数,凡流失○.○一公顷发放新台币一千元,埋没○.○一公顷发放新台币五百元)。 (二)鱼塭受灾救助标准,流失、埋没面积以每户达○.○五公顷以上,塭堤崩塌以达六立方公尺以上者,始予救助。流失一公顷救助新台币十万元;埋没一公顷救助新台币五万元;塭堤崩塌每立方公尺发放新台币三百元,但每户最高以新台币二万五千元为限(每户救助金之计算,除塭堤
5、崩塌以一立方公尺为基数外,均以○.○一公顷为基数,其余尾数均不予计算)。 前项第二款救助金于发放后,原失踪人仍生存者,其家属原支领之救助金应予缴回。 同一灾害中,已领取其他政府单位核发之灾害救助金者,不得重复支领。 第7条 灾害救助金具领人资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踪救助金,具领人顺序为: (一)配偶。 (二)直系血亲卑亲属。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二、重伤救助金:由本人具领。 三、安迁救助金:由户长或现住人具领。 四、农田、渔塭救助金:由已独立而实际从事耕作、养殖之农渔户
6、具领。 第8条 灾害救助金,由灾害发生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发给。所需经费由灾害发生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分别编列预算支应之。 第9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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