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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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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森林火灾救助种类及标准【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6-14【正 文】森林火灾救助种类及标准 森林火灾救助种类及标准 第1条 本标准依灾害防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标准所称森林火灾,系指火灾发生于国、公、私有林地者。 第3条 灾害救助种类如下: 一人员死亡、失踪、重伤。 二安迁之救助。 第4条 灾害救助对象如下: 一死亡救助:因灾致死或因灾致重伤而死亡者。 二失踪救助:因灾行踪不明并经户籍注记
2、有案者。 三重伤救助:指因灾致重伤,或未致重伤,必须紧急救护住院治疗,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内(住院期间)所发生医疗费用总额达重伤救助金金额者。 四安迁救助:因住屋毁损达不堪居住者,其认定标准如下: (一)受灾户住屋屋顶连同橼木烧毁面积超过三分之一;或钢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顶之楼板、横梁因灾龟裂毁损,非经整修不能居住者。 (二)受灾户住屋墙壁断裂、倾斜或共同墙壁倒损,非经整修不能居住者。 (三)其他经直辖市、县(市)政府认定住屋受损严重,非经整修不能居住者。 (四)本款所称受灾户,系
3、指灾害发生时已在现址办妥户籍登记,且居住于现址者;住屋系以卧室、客厅、饭厅及连栋之厨厕、浴室为限。 第5条 灾害救助金核发标准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发给新台币二十万元。 二失踪救助:每人发给新台币二十万元。 三重伤救助:每人发给新台币十万元。 四安迁救助:住屋毁损达不堪居住程度,依受灾户户内人口数发放,一人以新台币二万元计算,最高以十万元为限。灾前未居住于受灾损毁住屋者,不予发给。 前项第二款救助金于发放后,原失踪人仍生存者,其家属原支领之救助金应予缴回。 同一
4、灾害中,已领取其他单位核发之灾害救助者,不得重复支领。 第6条 灾害救助金具领人资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踪救助金,具领人顺序为: (一)配偶。 (二)直系血亲卑亲属。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二重伤救助金:由本人具取。 三安迁救助:由户长或现住人具领。 第7条 灾害救助金,由灾害发生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发给。所需经费由灾害发生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分别编列预算支应之。 第8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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