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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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键入作者姓名][选取日期]31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建设用地3第三章建筑规划设计7第四章建筑间距11第五章建筑日照15第六章建筑退让16第七章城市交通工程规划设计19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25第九章附则28附录1名词解释29附录2附图32附表6-14031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涉及建设、消防、人防、绿化、抗震、环保、节能、交通、防洪、燃气、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信息网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建设、公安交管、消防、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应当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目标,保持武汉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和“江、湖、山、城”的自然生态格局,体现低碳环保、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建设工程规划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的公共

3、政策作用,创造特色鲜明的城市空间形态,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31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可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确定。第六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除公益性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外,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应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其中,居住项目应不小于

4、8000平方米,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项目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下列情形可适当突破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一)因街区内邻近土地已经建成,规划期内不具备扩大建设可能性的;(二)因街区内邻近用地实施特殊功能控制(如市政公用、公益设施等),不宜扩大、合并实施的;(三)中心城区零星合法建筑被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的(个人建房除外),未压占规划“五线”(即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且所在区政府出具不具备纳入征收条件说明的;(四)按照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分期实施的;(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需进行建设

5、的。31第七条单个建设项目办理出让前规划设计条件的,其地块建设强度指标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本市用地建设强度管理规定论证后确定。结合有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要求,在满足日照、交通、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前提下,下列项目的建设强度可根据实际需求适当放宽:(一)保障性住房项目;(二)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三)国有土地资产变现项目;(四)为提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需要的项目;(五)经市政府认定同意的项目。工业用地的建设强度同时应满足国家、省、市关于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有关规定。第八条建

6、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单位总平面规划及有关规划要求,优先建设现状交通和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区域。特殊地段的建设项目选址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范围内,应以旧城更新、整治为主,新建、扩建不得破坏街区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对涉及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的,应先审查规划建筑方案,建筑高度、体量、色彩和建筑风格等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的建设项目,不得选址建设;(二)在湖边、山边、江边等“三边”地区,应注重保护自然山水风貌、塑造特色城市景观,临“三边”31地区新建建筑的建

7、筑高度、建筑面宽、后退绿(蓝)线距离等方面应满足本市有关规定;(三)在规划划定的生态底线区范围内,除具有系统性影响、确需建设的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生态农业型设施、公园绿地及必要的风景游赏设施、确需建设的军事、保密等特殊用途设施外,禁止建设其他项目;在生态发展区范围内,除风景名胜区、公园配套旅游接待和服务设施、生态型休闲度假项目、必要的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服务设施、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及其他经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论证且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项目外,禁止建设其他项目。第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应当明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

8、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配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建筑退让、规划控制绿化带、公共通道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居住项目还应按本市有关规定明确幼儿园、养老服务、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等配套设施和建筑户型比例、保障性住房配建等建设要求。第十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平战结合、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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