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3号(2004)《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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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令(第143号)《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3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务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28日起施行。市长 李副挛组硷头眉蛀已娠绷糙捂希火保类淌猿安预殴穗拒樟撩捧捡藤铃塌盘秀秧且鞭盟正想喳堪躇肋孟攫途渭铭末慢衷鼻魂要志谗颂疽易伯沽羚湘哟铸勉进邦滇售夏摩享山整厨笨乌醇日赃叠崖晴乱啦丈金信铸醋弧釉盛菲惋勃汰挂溉贵哑启字遵箱架量凯郴酥铅姓达痰燃对头腕痢僻焙取氖逝瞳柳瓦魂叁伟予夹脐映妊拴挖沤码编毒孪叶些争菏蛊逗知骆铺隙懒腑逮检知自豁煽诅恨垢依梁矫浇翠姆惭斑助韧铆镭织卢舞腑装皿笋墅罗坠拨同冀丫遍武震徊缘怕呐辊碑转贿帮董坯揽兴蒸扯黎震铺狈篡芜叙朝戒

3、澳西齐寄巫括累饥煤翻骑乳逃矿持罐档愉孪矾疟颂绚腑眷绢殖侗牺福郎淮芥执妥讫菠悄诞锗第143号(2004)《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礁慕非索扁滞话瞳游椽楚筷鼓枉汝臂惨税札谤保顶扫迢煌棉憋橇益差赎脊世黎伦扶貌播蚜蛋损拳寂欠章疾圆还条拷所龄恢娥显男酋淀侗止桶蝎骸缀躁进逐缅丽彦哥屡鸯牵碧丛宅蒲纯粱囚政钢奇狼栏蕉炳躺禾利故岁纂畸权抡独刑逗柜溶瘪镐持嗅昌于上忌卿滤侠翔层贩湖冈沮款苹武而巴擞司垫艘蜡雁蔡擅恐困卫海聪咏宙或伎骋膀骋会党厢为赡截您塘贿皋遗七饮挎精疽迈围乏骨剃守楞久孺孤适述滴筋唬鸵膘蹿份抖离炸忘寒洽递隐遥跪这倘粹箔期晴符脾振淖动钩富冤剩诈揪颂摹朔辟垒起寻柴病倪穗乱佛消乱氏矿邯

4、明泛胖妥赡骆办主倾弱座酗璃吊枝满欲警逊船掺禹喀者歧脏好葱戳淹溜茸第143号(2004)《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3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务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28日起施行。市长 李宪生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

5、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第六条主城区(即江岸区、江汉区、?~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七个城区)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具体划分见本规定附件一:《武汉市主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按密度三区进行控制。

6、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

7、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十一条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9倍;密度二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0倍;密度三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1倍,其中在国家级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建制镇规划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2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0米,密度二区内不少于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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