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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6
《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43号政府令(08.07.08)》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稿)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八年六月57目 录第一章总则5第一条5第二条5第三条5第四条5第五条5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6第六条6第七条6第八条6第三章建设强度控制8第九条8第十条8第十一条8第十二条8第十三条9第十四条9第十五条9第十六条9第十七条9第十八条10第十九条10第二十条10第四章建筑规划设计11第二十一条11第二十二条11第二十三条12第二十四条12第二十五条13第二十六条14第二十七条14第五章建筑间距15第二十八条1557第二十九条15第三十条15第三十一条1
2、5第三十二条15第三十三条17第三十四条17第三十五条17第三十六条17第三十七条18第六章建筑退让19第三十七条19第三十八条19第三十九条19第四十条20第四十一条20第四十二条20第四十三条20第四十四条20第四十五条20第四十六条20第四十七条21第四十八条21第四十九条22第五十条22第五十一条22第五十二条22第五十三条22第五十四条23第五十五条23第五十六条23第五十七条23第五十八条23第五十九条23第六十条24第六十一条24第八章城市交通工程25第六十二条25第六十三条25第六十四条25第六十
3、五条25第六十六条25第六十七条25第六十八条2657第六十九条26第七十条27第七十一条27第七十二条28第七十三条28第七十四条29第七十五条30第九章市政公用设施31第七十六条31第七十七条31第七十八条31第七十九条32第八十条32第八十一条33第八十二条33第八十三条33第八十四条33第八十五条33第十章附则34第八十六条34第八十七条34第八十八条34附录1制订依据35附录2名词解释35附录3面积计算规定38附录5停车位计算45附录6附表47附录7附图66附录8武汉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细则7357第
4、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划管理,保证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以及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以及个人建设居住的规划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建筑规划管理以及市政规划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技术规定。第四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5、,并根据外部市政条件编制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还必须进行工程竖向设计;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第五条符合本规定附表1-1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咨询单位编制,并作为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许可的依据。备注:乡村规划管理结合试行的《武汉市镇域村庄布局规划编制要点》及《武汉市村庄建设规划设计技术导则》另行制定57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六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6、,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对外交通用地;(六)道路广场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绿地;(九)特殊用地。具体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按照《武汉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试行)》(表2-1)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具体按照《武汉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2-2)的规定执行。凡超出以上规划和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建设,确需调整
7、规划的,应按规划调整的有关程序和权限执行。第八条57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57第三章建设强度控制第九条 为实施建设强度控制,将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划分为生态景观控制区和五级强度分区(详见《武汉市主城区强度分区区划图》(附图一))。纳入五级强度分区管理的居住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商务
8、办公用地、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工业仓储用地的建设强度控制按照本章规定执行;生态景观控制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和未纳入五级强度分区管理的其他城市建设用地,其建设强度控制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范执行。第十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用地所在强度分区,并参照《武汉市主城区强度指标控制表》(表3-1)的基准容积率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总量。第十一条 成片建设地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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