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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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太钢不锈发〔2008〕3号签发人:柴志勇关于对第三炼钢厂4月5日起重伤害事故相关责任者处理的决定2008年4月5日,第三炼钢厂发生一起起重伤害的重伤事故,造成一名职工右腿截肢。事故发生后,公司制造部组织人员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调查。调查分析结果认为,这是一起由于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危险辨识工作开展不全面、推进标准化工作不力、现场管理存在漏洞造成的责任事故。依据《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奖惩管理规定》和《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事故的相关责任者处理如下:

2、一、王继红,第三炼钢厂天车作业区乙班作业长,乙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脱模作业过程中,违反《天车司机岗位作业指导书》“天车司机模铸作业操作标准”第3条“吊锭模作业时,待地面人员确认挂牢吊耳、躲至安全距离并给出哨音、手势方可动车操作”和第7条“脱模作业确认指挥操作,工作圆周5米之内有人时,拒绝操作”之规定,在地面指挥人员未躲至安全距离的情况下,就操作天车起吊锭模,在本起事故中负直接责任,给予公司待岗的留用察看处分。二、刘瑾,第三炼钢厂天车作业区主管,天车作业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第三炼钢厂《作业区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第2条“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制度、规程和标准能够落实到现场岗位和职工行为中”和第4条“领导开展危险辨识和各项安全活动,积极推进标准化作业”以及第6条“深入现场检查,对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进行控制;经常检查职工遵守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作业标准情况,对检查和发现的违章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按有关制度进行考核”之职责,对作业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岗位作业标准的落实情况检查不严不细,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管理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三、张福军,第三炼钢厂连铸作业区主管,连铸作业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第三炼钢厂《作业区主管安全生产责任

4、制》第2条“负责组织制定作业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作业标准”和第4条“领导开展危险辨识和各项安全活动,积极推进标准化作业”之规定,淘汰模铸工艺后,未对事故模铸作业进行危险辨识;恢复模铸生产工艺后,也未按照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及时组织职工对模铸作业过程潜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认真的辨识,没有及时发现脱模作业标准不完善的问题,导致职工脱模作业无章可循,与天车司机配合作业缺乏安全可靠的依据,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管理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四、白文寿,第三炼钢厂生产技术科安全主管,未认真履行第

5、三炼钢厂《生产技术科主管(安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和第2条“组织制订、修改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之职责,对作业区危险辨识工作开展不全面不扎实、脱模作业标准不完善以及岗位职工吊运作业标准执行不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良的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在本起事故中负重要管理责任,给予记过处分。五、赵明,第三炼钢厂生产技术科科长,负责全厂安全、生产、5S等工作,未认真履行第三炼钢厂《生产技术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第4条“对现场物料定置定位工作负管理责任”和第6条“开展生产过程

6、中的系统危险辨识活动,推进岗位操作标准化,并严格督促执行”之职责,对生产工艺发生变化后,作业区未组织开展危险辨识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对作业现场条件差的问题组织改进不力,在本起事故中负重要管理责任,给予记过处分。六、陈双兵,第三炼钢厂厂长助理,分管全厂安全、生产、技术、卫生工作,未认真履行第三炼钢厂《厂长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第3条“组织制订、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督促检查各作业区岗位作业标准的制订完善;负责全厂标准化工作的推进和责任落实”和第4条“负责组织专业部门开展专业、系统性危险辨识活动”以及第5条“检查各

7、科室、作业区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之职责,对逐级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岗位作业标准不完善或不能严格执行,以及脱模作业工艺落后、作业现场环境条件差等问题,未能认真组织研究解决和落实,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存在的漏洞未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在本起事故中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七、吴连生,第三炼钢厂厂长,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第三炼钢厂《厂长、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第7条“负责检查督促副职及各科室、作业区领导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解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确保逐级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现场”和第11

8、条“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依靠科学管理,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化水平”之职责,对逐级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岗位安全作业标准不完善,现场作业条件差,脱模作业工艺落后等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在本起事故中负一定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八、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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