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 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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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设计多种规范要求(合集)1、<住宅设计规范>1.1住宅的层数:1-3底层;4-6多层;7-9中高层;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1.2卧室应有直接的采光和通风,其使用面积要求如下:双人卧不小于10平方米单人卧不小于6平方米兼起居的卧室不小于12平方米1.3起居室(厅)应有直接的采光和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起居室(厅)内家具布置长度不小于3米。1.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及过厅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平方米。1.5厨房一二类不小于4平方米1.5.1厨房应有直接的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

2、的靠近入口处。1.5.2厨房应布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的流程排列操作台净长不应小于2.1米。1.5.3单排布置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米双排布置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0.9米。1.6卫生间1.6.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1.6.2设便器洗浴器两件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1.6.3设便器洗面器两件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1.6.4设便器面积不小于1.1平方米。1.7套内应考虑设置洗衣机的位置。1.8经济技术指标1.8.1各功能

3、空间的使用面积1.8.2套内使用面积1.8.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1.8.4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1.8.5住宅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1.8.6套型建筑面积1.8.7套型阳台面积注:a、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b、住宅标准层的而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活相临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保温层时,按保温层的外表面计算。)c、套型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套型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相邻走中心线计算)+套内阳台的建筑面积由上条

4、反推:套内的使用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的阳台建筑面积d、套型阳台面积=套内各部分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e、跃层建筑中,套内楼梯按自然层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f、烟道、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g、利用坡屋顶的空间时:顶板的表面与露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2.1米计算1/2计算使用面积大于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注意:坡屋顶的使用面积应该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之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

5、数反求。h、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的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一、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商品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件一)进行计算。  三、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6、  四、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一)套内的使用面积  住宅套内的使用面积, 按 《住宅建设设计规范》(GBJ96-86)第2.5.2条(附件二)的规定计算。其他建筑可参照上述规范或按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二)套内墙体面积  商品房各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分为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共用墙系指商品房各套之间分隔堵、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公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

7、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三)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1.封闭式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挑阳台(底阳台)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凹阳台按其净面积(含挡板墙墙体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半挑半凹阳台,挑出部分按其底板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凹进部分按其净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五、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  (一)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每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按其套内建筑面积占该幢楼

8、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的比例确定。  (二)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三)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六、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一)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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