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案例——信用保证保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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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信用保证保险类饭店起火引燃住宅该责任应由谁来负案情介绍李某于2005年新购置一套新房,同时办理了银行贷款业务,在办理贷款时,银行并为李某办理了住房贷款保险,李某于次年3月份装修入住,李某新房是在该单元的四楼,而楼下一、二、三楼却在7月份开了一家饭店,而在2007年在大年初三晚上,楼下饭店突然起火,而李某当时并未在家,当知道消息赶回家时,家中的大火已被消防人员扑灭,后经消防人员对火灾的调查发现,该大火是由饭店的值班人员在寝室里用酒精锅炖菜,后来在火未全部熄灭的情况下,几个人便离开上楼打麻将,

2、而楼下的酒精锅便将地毯给点着了,从而引发了这场大火,而在此次事故中李某家中的损失约为25万余元,而同时被波及到的还有很多其它住户,当损失发生后大家便集体向该饭店负责人索赔,由于此次火灾发现的时间晚,造成的损失较为惨重,而该负责人也却实无力给大家赔偿,后来李某突然想起在办理贷款时并为该房屋办了一份保险,李某便来到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索赔,理赔人员当接到李某报案后,经过调查李某当时在银行办理了一份个人贷款抵挡房屋综合险,而通过对消防的核实认证,确定此次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保险公司最后认定,承担此次事故

3、的全部损失,而由于李某报案的日期是事故发生后的第十二天了,由于现场已经被破坏,而李某所提供的损失清单中,有一些是根本无法查到的,保险公司最后经过对损失的调查认证,决定对李某赔偿13.2万元。保险公司同时并取得了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将向饭店责任人提出对此次损失的追偿责任,李某对保险公司的赔偿不满逐向法院提出了上诉.李某认为:我报案的时间虽然晚了,但他并不影响事实发生的存在性,而消防部门也出具了相应的文件说明,而当时李某为了向饭店索赔,也照了很多当时房屋的照片,这些都能充分说明损失的发生,所以保

4、险公司以未及时报案为由少赔偿了十多万是不合理的.保险公司认为:虽然消防部门和李某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了事件发生的存在性和合理性,但并不能对屋内财产的损失进行一个准确的评定,因为现场已破坏,理赔人员根本无法对现场的损失进行核实,所以我们只能以李某所提供的能证明房屋内财产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理赔结论法院经过对事实及李某所能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调查,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18万元,对一些确定无法证明的财产损失,法院判决应由李某自行承担.保险公司可以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向饭店追偿对此次事故所承担的责

5、任。本案点评1、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公民的自我维权意识的薄弱性,很多人买了保险但都不知道买什么,也不知道当出现事故后我们该做什么,不懂得维护自身的利益,所以自己就得为自己的过失行为买单。2、这种间接性的损失,保险公司虽然给赔偿了,但是保险公司可以受到被保险的人委付,向第一责任人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也使保险公司的损失降低到最少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享有代位追偿权案情介绍2001年8月6日保险公司与银行、汽贸公司签订《汽车信用消费、贷款、保险合作协议》。2001年7月26日,

6、实业公司与汽贸公司订立担保协议书,承诺作为汽贸公司的担保人,承担经济上的连带保证责任。2002年7月4日,被告许某与汽贸公司签订汽车信用消费贷款担保书(即购车合同)。许某从汽贸公司购买南京依维柯客车一辆。宋某作为许某的妻子承诺作为共同购车人,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许某的私人担保人王甲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王乙承诺对王甲的担保行为提供担保。2002年7月9日,许某与银行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一份,许某向银行借款156720元,借款期限自2002年7月9日至2007年7月9日,汽贸公司作为保证人为许某提供

7、连带担保。2002年7月9日,许某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期限为2002年7月11日至2007年7月10日。2003年2月许某不再偿还银行贷款,发生保险事故。2003年7月2日,银行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申请,保险公司履行了赔付义务,于2004年3月10日,保险公司赔付银行144025元。2005年3月16日,银行为保险公司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2005年,保险公司取得追偿权后,经银行、汽贸公司及许某本人同意,依法将许某贷款车辆委托拍卖行拍卖并追回109060元,剩余欠款34

8、955元。保险公司诉讼至法院,要求许某偿还34955元。被告宋某、汽贸公司、实业公司、王甲、王乙承担连带责任,六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保险公司具有代位追偿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理赔焦点其一,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向被告许某追偿。其二,被告宋某及王甲、王乙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三,保险公司与被告汽贸公司及实业公司是否同为银行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地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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