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ID:13518031

大小:73.00 KB

页数:24页

时间:2018-07-23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_第1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_第2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_第3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_第4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_第5页
资源描述: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1 号  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23日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

2、3号)同时废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部长  尹蔚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席  刘明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席  尚福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席  吴定富二O一一年二月十二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

3、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 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

4、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第七条 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分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

5、构对待各投资管理人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必须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在45日内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九条 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

6、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不同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条 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有关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7、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  第二章 受托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当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选择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或者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会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中的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