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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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续旷工15天以上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一)公司与连续旷工15天以上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都需要履行哪些必须的程序才能保证不违法呢?对不辞而别和逾期不归者处理办法和程序劳动部1995年7月31日给吉林省劳动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中摘要:“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

2、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先要在旷工期发催告函(EMS,,要有签收记录),到15天(记得是15个

3、工作日哦)时可发解除通知书给他就可以了催告和通知是少不了的。不过突然想到一个问题,奖惩条例刚失效,你们公司要是没规定旷工15天解除合同的话,好象是有些麻烦。《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今年1月国务院已经发文废止了(二)员工自动离职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如何举证?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实务中经常有这样一种情况: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自动离职几天后,视为旷工,用人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其它部门因此就经常无心收集相关证据,出现劳动争议时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4、例如张三春节放假后再没有回公司上班,过了几天,单位按依法制定并已告知张三的“员工手册”(如员工无故旷工3天,视为自动离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作出解除张三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在单位公告张贴。人力资源部认为张贴公告后,所有手续已经完成,再无其它后续工作。结果,张三几个月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单位极有可能因无法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而败诉。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建议用人单位:任何情况下解除或者终止员工劳动关系,都必须制作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书,且按上述提到的送达方法送达员工,否则员工

5、可随时主张权利;单位因此“举证不能”,就极有可能导致企业“实体合法但程序没做足”使相关决定因无效而败诉。因此,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发生纠纷时应当收集并出示下述证据:1、员工离职(旷工)的事实根据;(如车间报告和考勤记录表)2、企业依法制定的规定制度;(如人事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3、依法制定的规定制度已经公示或告知员工的证据;(如职代会讨论、公示制度)4、单位行政依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决定;(班子会议后处分红头文件)5、证明该员工“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相关资料;(正式通知、函

6、告)6、其它可以证明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相关权利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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