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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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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唐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唐山港京唐港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唐山市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以京唐港灯塔(39°12′45″N/119°00′45″E)为圆心,18.5海里为半径的扇形水域(以下称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
2、理人和码头经营人。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唐山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中心)依据本细则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下列船舶应按本章规定向交管中心报告:(一)外国籍船舶;(二)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的中国籍船舶;(三)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船舶。第五条VTS区域实行下列船舶报告制度,船舶应通过VHF12频道向交管中心报告:(一)船舶应在进入VTS区域前2海里,用VHF报告,内容包括:船名、呼号、国籍、船舶种类、船长、船宽、吃水、载货情况
3、和航行意图等;(二)船舶在锚地抛锚后,应立即通过VHF报告锚位和锚泊时间;(三)船舶拟进行靠泊、移泊(包括以绞缆方式前后移动)、离泊、锚地离港或过驳作业等涉及航行安全的活动,需至少提前10分钟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也应立即报告;(四)若上述航行计划、活动发生变更或锚泊位置发生变化,当事船舶应立即报告;(五)按规定应配备VHF的载客旅游船舶应在驶离码头前10分钟按相关规定报告航行范围和游览计划;(六)从事拖带、施工、加油、加水等作业的船舶应提前10分钟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也应及时报
4、告;(七)船舶在VTS区域内进行试航、测速、吊放救生艇演习、检修主机或其他对有碍航行安全的作业时,除按规定向主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在作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向交管中心报告。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在VTS区域内的船舶应立即通过VHF或其他有效的通讯手段向交管中心报告:(一)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二)设备故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时;(三)发现助航设施或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及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第七条船舶由引航员引领时,有关报告事项可由引航员执行。第八条引航员在引航开
5、始和结束时,应及向交管中心报告时间、地点、船名、动态、引航员编号及交管中心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引航员因引领的船舶不适航、气象水文状况不良或本人的身体不适等原因,拟决定拒绝、暂停或停止引航时,应向交管中心报告和说明原因,并将对被引领船舶做出的安排报告交管中心。第十条码头经营人应提前12小时将船舶进出港、靠离泊和移泊计划报告交管中心,交管中心将根据港口生产计划、航道、港池、泊位的设计能力以及通航环境等情况,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组织船舶进出港。前款所述计划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码头经营人
6、应至少提前1小时将变更计划报告交管中心。第十一条在VTS区域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应及时向交管中心报告施工船舶的名称、抛锚定点的位置、撤离时间等。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第十二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锚泊、停泊、移泊和从事其他作业时,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外,还应服从交管中心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未经交管中心同意,船舶不得进入航道航行、锚泊。第十四条船舶在穿越航道前,必须向交管中心报告。未经同意,不得穿越航道。第十五条船舶应在主管机关公布的相应锚地内锚泊。海上油田安全作业区及作业
7、船舶临时锚地为限制区域,船舶未经同意不得进入。第十六条船舶在锚泊期间应按规定留足值班人员并在工作频道守听。第十七条船舶发生走锚或其他紧急情况时,相关船舶应听从交管中心的统一指挥,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排除险情。第十八条当发现船舶有交通违法行为时,交管中心将发出违法警告,被警告船舶须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听候调查处理。第四章船舶交通服务第十九条应船舶请求,交管中心可向其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信息服务。当船舶不再需要上述服务时,应及时报告交管中心。第二十条为
8、保障航行安全,交管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警告。第五章通讯联系第二十一条交管中心的VHF工作频道为12频道,工作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第二十二条VTS区域内的船舶应在VHF12、16频道上保持连续守听。配备AIS设备的船舶,在VTS区域内应开启AIS设备。第二十三条船舶应严格遵守VHF通信秩序和有关规定,当其他船舶在与交管中心进行通讯联系时,应保持静默,严禁故意干扰VHF正常通讯。当有遇险及海难救助紧急通讯时,无关船舶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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