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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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7年06月29日15时28分1610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 “医疗保险”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1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二○○七年六月九日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加快构建和谐南京,实现“两个率先“,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全覆盖、多渠道、专户存、保大病、补门诊、属地管“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2、保险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07]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  2、坚持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兼顾门诊。  3、坚持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单位分担相结合,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  4、坚持低水平、全覆盖,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  二、参保对象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

3、作医疗和政府其他医疗保障形式范围外的各类城镇居民实行全覆盖。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2)年满16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且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无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其他居民“);  (3)各类在校中小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职高、特殊学校)及婴幼儿;  (4)非本市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在本统筹地区借读中小学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  (5)市属全日制高等、中等专科院校、技校等在校学生。  (上述(3)-(5)类人

4、员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三、筹资标准和方式  6、筹资标准。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每人每年45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50元。  7、各级财政对老年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度残疾人、学生儿童等重点对象缴费给予补助。  8、单位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子女和供养直系亲属参保费用部分分担。  9、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力情况、基金运行情况以及医疗消费水平变化,适时调整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  四、补助对象和标准  10、对老年居民按每人每年225元予以补助。  11、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

5、度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等3类城镇居民,按筹资标准予以全额补助。  12、对学生儿童,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学生除外);个人每年缴纳100元(其父母所在单位按“男单女双“每年补助50元,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父母双方均无用人单位的,由家庭承担)。  13、对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孤儿,按照筹资标准予以全额补助。  14、对上述10-13条中同时具备两项或两项以上补助条件的人员,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补助。  15、凡户籍关系迁入本市不满10年的城镇居民,由个人(家庭)承担全部参保费用;满10年后按本办法规定政府予以补助。 

6、 五、登记缴费  16、申报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凭父母一方《暂住证》),按属地管理原则到本人户籍(暂住)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参保申报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17、缴费时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缴费。每年11月1日至12月25日为缴费期,在规定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8、续保管理。城镇居民每年应按规定办理续保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期限参保或参保中断后续保的城镇居民,应在下一年度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

7、续保手续,自缴费次月起满6个月等待期后方能继续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和6个月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基金管理  19、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由财政补助资金、居民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组成。  20、市、区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明确责任,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21、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级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列支。  基金计息办法参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8、(国发[1998]44号)有关规定执行。基金免征税、费。  22、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每年对基金年度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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