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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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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新农村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目标,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意见,以及《关于统筹全市农村地区“三个集中”规划工作的意见》(成规委办[2005]6号)的具体要求,以“三个集中”为指导思想,为加快我市新农村建设规划工作,规范新农村建设规划的编制,提高新农村建设规划的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新农村规划编制的依据为《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成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
2、划(2003-2020)》以及《成都市工业发展布局规划纲要(2003-2020)》。第三条我市新农村规划可概括为“两个层次、三个规划”,即:第一个层次:新农村的布局规划——农村地区“三个集中”规划,主要解决农村新型社区和一般村的布点及其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第二个层次:新农村的建设规划——1.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主要解决农村新型社区各项生产生活设施的具体布局,在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建设。2.一般村整治规划,做好整治方案,在规划的指导下实施环境整治。第三条我市新农村具体载体为:农村新型社区(指具有一定规
3、模,具备完善基础设施和社会化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现代化农民聚居区,含规划保留的集镇)和一般村(指农村新型社区之外的、按规划保留的村庄)。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心城以外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地区“三个集中”规划、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和一般村村庄整治导则。第一章规划原则第六条区域统筹,科学规划。以区域统筹发展观为指导,打破县、镇、村、组等行政界限,立足长远,科学规划,解决和协调好区域范围内的资源配置,实现产业布局的统筹合理安排和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不搞小而全的规划。第七条坚持集中,统筹发展。要按照“农民集中居住、产业集中
4、发展、土地集中经营”的要求,使农村居民从传统的散居走向聚居,并提高其生活质量。要在发展规模化农业产业的同时,鼓励壮大集体经济和第三产业,吸纳集中居住的农民多渠道就业。第八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成都市平坝、丘陵、山区共存,各圈层发展条件、经济基础、自然资源、交通区位等各不相同、发展不均衡的特点,按照“平坝高度集中、丘陵适度集中、山区相对集中、适度移民”的原则,有针对性的制定各圈层的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方针和一般村整治方案。第九条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规划是一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综合性的工作。规划必须考虑全面,放眼
5、长远,统一规划。农村新型社区确定的最小规模不应降低,建设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规划的要求,分阶段、分步、分期实施。第二章规划期限第一章第十条规划期限:农村地区“三个集中”规划期限一般为第二章年到十年,其中近期至2010年,远期至2015年;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到十年,其中近期至2010年,远期至2015年;一般村村庄整治导则期限一般为三年到五年。第十一条新农村规划编制要与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结合,做到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统筹发展。第四章规划编制和审查审批第十二条农村地区“三个
6、集中”规划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和一般村村庄整治导则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十三条农村地区“三个集中”规划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初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提交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市规划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报送成都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成都市规委会审定意见修改完善后依法审批。第十四条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由所在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乡)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审查后报各区(市)县规划委员会审定,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区(市)县规委会审
7、定意见修改完善后负责审批。第十五条一般村村庄整治导则由所在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乡)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审查,审查前应征求村民委员会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第十六条因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发生变化,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农村地区“三个集中”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经审查后,报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备案。但涉及农村地区“三个集中”规划的总体布局、建设分区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原审查和审批程序进行。第十七条因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发生变化,镇(乡)人民政府可以对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和一般村村庄整治导则进行局部调
8、整,分别经村民委员会和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后,报所在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涉及农村新型社区、一般村的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原审查和审批程序进行。第十八条农村地区“三个集中”规划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和一般村村庄整治导则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第一章编制成果要求第一节农村地区“三个集中”规划第十九条农村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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