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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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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全省新农村综合体规划编制及其管理组织工作,促进三化联动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四川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农村综合体,是指按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原则组织起来的,人口集聚适度、产业支撑有力、功能设施齐备、环境优美和谐、管理科学民主、能够体现城乡一体化格局的
2、农村新型社区,是新型城乡关系中的重要一环。本办法所称的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是指对划定为新农村综合体的区域所编制的总体规划和新村(聚居点)详细规划。第三条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是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的延伸、细化和补充,是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政府调控空间资源、促进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和重要公共政策之一。全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及其管理组织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编制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坚持一切从当地农村
3、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确定综合体的发展目标与实施战略,促进综合体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第五条编制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42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组织开展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之前,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县域新农村综合体建设的数量、类型、位置和范围展开研究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研究报告应作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的补充内容,同时作为编制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的依据。新编制或修编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应当包
4、含全域新农村综合体规划、建设和发展的相关内容。第七条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的编制组织工作。跨镇乡的新农村综合体,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的组织工作。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组织工作应当符合政府主导、专家领衔、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要求。县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组织和编制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与技术指导工作。第八条规划中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协调与城乡统筹、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大问题,应当进行专题研究。第九条规划在编
5、制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地村民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涉及区域发展、保护和利用的相关规划相衔接。涉及特殊用地及其设施时,应当听取其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有关部门和机关提出的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报批材料的组成部分。第十条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报送审批之前,须经相关区域村民大会和镇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十一条42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会议,对上报的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成果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经县级城乡规划委员
6、会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指定为全省试点的新农村综合体,其建设规划成果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批准后的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批准实施之后,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进行修编或调整的,须经村民大会和镇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核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提出修编或调整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就修编或调整的内容和理由做出具体说明,必要时应附原规划实施评估
7、报告。第十三条按核准内容重新编制完成的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重新组织报批。第十四条承担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第三章 内容要求第十五条编制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前,应当认真解读上位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深入细致地展开现状调查与基础研究工作。编制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当着眼于增强综合体对周边农村地区辐射带动能力,要有利于促进相关区域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第十六条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为十年,同时可以对远期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规划具体期限的确定,应当综合
8、考虑国家政策和区域相关规划的要求。42第十七条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应当符合以人为本、分类指导、集约发展和突出特色的原则。第十八条编制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当以生产发展和村民增收为核心,以区域空间的合理、高效利用为重点,按照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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