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论明朝与藏区朝贡贸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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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述论明朝与藏区朝贡贸易论文论明朝与藏区朝贡贸易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明朝与藏区朝贡贸易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朝贡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国内边疆各族的朝觐制度,确定“厚往薄来”的朝贡原则。明代边疆各族的朝贡类别大体有三种:一是例贡,又称岁贡。二是朝贡,分为请封、请袭和请替三种。三是谢恩、庆贺朝贡。明朝对朝贡者的赏赐一般分为正赏和贡品价赏两种。正赏是根据朝贡者身份和地位高低而给予的赏赐,赏赐的数额明朝前期无明确规定。赏赐的对象包括遣主、使者摘要:明代的朝贡贸易绝不是一般作用上的贸易,也绝不等同于朝贡。它是明代独有的一种政治行为,并发展成为朝贡体制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对

2、明代朝贡的顺利实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明代与藏区的朝贡贸易是明代朝贡贸易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其作用主要体现在:明代朝贡贸易大大推动和推动了朝论明朝与藏区朝贡贸易由优秀站.zgleansthetradeingeneralsense,neithereaspayingtribute.It,anditplayedanirreplaceableroleinpromotingthesmoothimplementforMing’stributepaying.Thetributarytradebetotedandfacilitatedtheimplementforpayingtribute;2.Thet

3、ributarytradeledtothelocaleconomicprosperity;3.TributarytradeplayedkeyrolesinthesocialstabilityoftheTibetanareas;4.Thetributarytradestrengthenedthecontactamongallnationalities.Theremization.  KeyingDynasty;Tibetanareas;TributaryTrade  明代把朝贡当作贸易去做,而且做得既普遍又深入,这是明代的创举,学术界对于明朝的朝贡贸易研究可谓汗牛充栋,但大多是研究明代如何与南

4、洋、东洋等“不征之国”之间的朝贡贸易[1]。对于明朝与周边各民族的朝贡贸易虽然在一般性著作中也有论述,但专题的论述较少,且针对这一政策的批评性文章占多数[2],至于明朝与藏区之间朝贡贸易的专题性研究则更为稀缺。本文试图就这一理由展开讨论,不足之处敬请斧正。  一、明代朝贡制度以及明朝与藏区的贡贸易  1368年明朝建立,三年后朱元璋明确规定安南、占城、高丽、暹罗、琉球、苏门答腊、爪哇、湓亨、白花、三弗齐、渤泥以及其他西洋、南洋等国为“不征之国”,实际上确立了中国的实际制约范围。与此同时,他还规定了国内边疆各族的朝觐制度,确定“厚往薄来”的朝贡原则。明代边疆各族的朝贡类别大体有三种:一是例贡,

5、又称岁贡。二是朝贡,分为请封、请袭和请替三种。三是谢恩、庆贺朝贡。明朝对朝贡者的赏赐一般分为正赏和贡品价赏两种。正赏是根据朝贡者身份和地位高低而给予的赏赐,赏赐的数额明朝前期无明确规定。赏赐的对象包括遣主、使者和随行人员三部分。贡品价赏,即给朝贡者所进贡品的酬值,明廷对藏区所贡马匹一律给价。  早在明朝建立之初,朱元璋就强调:“盖蛮夷非威不畏,非惠不怀,然一于威则不能惑其心,一于惠则不能慑其暴。惟威惠并行,此驭夷之道也”②。明朝初年对于周边各族的朝贡十分重视,明太祖一再叮嘱礼部大臣:“古之王者待远人,厚往而薄来”,“彼既慕义来归,则赉予之物宜厚,以示朝廷怀柔之意”③。根据这些指示,明初朝廷不

6、仅对藏区各族僧侣、土官等朝贡使团的人数与品级不加限制,而且要求贡品不要过侈,能够表达对朝廷的诚意即可。相反朝廷给予朝贡者的回赐品,虽然最初并无明确规定,但在数量与价值上却远远超过了贡品,只是洪武时期的朝贡尚未发展成为朝贡贸易。把朝贡发展成为朝贡贸易起始于明成祖。《明太宗实录》卷19永乐元年夏四月丁卯载:  河州、洮州番族朝贡,命礼部定赏例。礼部议奏:“河州卫、必里千户所千户,每员银六十两、彩币六表里、钞百锭。曾授金符头目亲来朝贡者,银五十两、彩币五表里、钞七十锭、袀丝衣一袭。遣人朝贡者,银四十两、彩币四表里、钞五十锭。中途死者,官归其丧,赏赐付抚安官给之。所遣使每人银十两、彩币二表里、钞三十

7、锭。未授金符头目亲来朝贡者,银四十两、彩币四表里、钞五十锭、袀丝衣一袭。附贡者,银三十两、彩币三表里、钞四十锭,付抚安官给赏。其抚安,千户每员赏钞七十锭、彩币四表里,旗军人等人赏钞五十锭、彩币二表里”。《明太宗实录》卷73永乐五年十一月载:“庚申,西宁卫土官指挥佥事李英遣人进马,赐之钞币有差……癸亥,西宁卫僧摄摄剌查等贡马及方物,赐之钞币有差”。这里的“赐钞币有差”即是依照永乐元年礼部所定的赏例,不过这种赏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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