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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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不良资产比率指标得分+三年内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二、市直管国有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实际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大于或等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实际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且低于100%时,得0分。(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的基本分

2、为2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三)不良资产比率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1个百分点,扣1分。(四)三年内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完成指标考核得分与比较指标考核得分之和),每得一次120分或以上的得9分;每得一次110-120分2(含110分)的得8分;每得一次100-110分(含100分)的得7分;每得一次80-100分(含80分)的

3、得6分;每得一次60-80分(含60分)的得5分;每得一次40-60(含40分)的得4分;每得一次20-40分(含20分)的得3分;每得一次20分以下的得2分。三、委托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实际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大于或等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实际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且低于100%时,得0分。(二)不良资产比率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

4、;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7个百分点,扣1分。(三)三年内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完成指标考核得分与比较指标考核得分之和),每得一次120分或以上的得12分;每得一次110-120分(含110分)的得11分;每得一次100-110分(含100分)的得10分;每得一次80-100分(含80分)的得8分;每得一次60-80分(含60分)的得6分;每得一次40-60(含40分)的得4分;每得一次20-40分(含20分)的得3分;每得一次20分以下的得2

5、分。经市国资委研究同意,考核采用市直管国有企业考核指标计分标准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同样采用市直管国有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标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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