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港口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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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港口经营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交通运输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第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港口经营市场实际,市港口口岸局制定了《大连市港口经营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港口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港口经营管理,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交通运输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第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港口经营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经营,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一)为船舶提供

2、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旅客船票销售;国际航线客船(邮轮)旅客服务。  (三)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物流服务;集装箱装卸、堆放、拆拼箱;车辆滚装服务;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  (四)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服务;港内驳运。  (五)港口理货服务(由交通运输部核发经营许可证)。  (六)为船舶提供岸电;淡水供应;船员接送;国际国内航行船舶物料、生活品供应;国际、国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船舶污染物接收;围油栏供应。  (七)港口设施、设备和

3、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  第三条在大连市港口区域内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范围内的港口经营业务,下列单位和个人,应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被许可的业务:  (一)新筹备企业拟从事港口经营业务;  (二)已有企业但尚未办理港口经营许可;  (三)需从事临时性港口经营业务;  (四)港口设施试运行期间,从事港口经营业务;  (五)渔港、军用码头、修造船码头及公务码头从事港口经营业务。  第四条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负责全市港口的行政管理;相关区、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辖区内港口的行政管理(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4、。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最大靠泊能力为3000吨级以上码头的经营资质审批,负责核心港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区域内码头的经营资质审批与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拖轮经营业务和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的资质审批。  区、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3000吨级及以下码头经营业务的资质审批(除拖轮经营、船舶港口服务经营以及理货经营业务之外),负责所辖港区的港口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港口经营(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

5、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

6、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六条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

7、用车辆。  第七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相关批复,包括: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工程项目批复、初步设计批复、竣工验收证(明)书(含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以及环境保护、安全、劳动卫生、消防、航标等验收文件);  (四)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五)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

8、材料;  (六)证明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租赁使用他人码头经营的,还应提供与码头产权单位或个人签订的使用协议;军用码头从事港口经营的,还应当提供部队主管部门有关证明;渔港从事港口经营的,还应提供市海洋渔业局同意渔港从事港口经营的意见;公务码头从事港口经营的,还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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