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节选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节选

ID:13408914

大小:59.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7-22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节选_第1页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节选_第2页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节选_第3页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节选_第4页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节选_第5页
资源描述: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节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第五章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程序第三十条原产地证书一、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原产货物,在进口时应当提交附件四规定的原产地证书。二、原产地证书应当由签证机构应出口商的书面申请签发,即由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附件五所指的智利政府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必须以英文填具并署名,可涵括一项或多项同一批次进口的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正本必须向进口方海关提交。 三、申请原产地证书的出口商应当根据签证机构的规定,提交所有证明有关产品原产资格的相关文件,并必须履行本章中的其他规定。四、签证机构应当有权在货物出口前,采取任何适当的措施审核产品是否具有原产资格以及是否符合本章其他规定。为此,签证机构应当有权要

2、求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审查出口商账目或开展任何其它适当的检查。五、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原产地证书应当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原产地证书的正本必须在上述期限内向进口方海关提交。中国方面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正本,在向智利海关提交时,应当不加盖“正本”字样;智利方面出具的原产地证书,在向中国海关提交时,应当仅有一份加盖“正本”字样。六、缔约双方应当按照附件六的规定,在本协定签署后两年内实施原产地证书签证核查联网系统(CVNSCO)。第三十一条关税或保证金的退还各缔约方应当规定,如果符合原产地标准的货物在进口到一缔约方境内时无法提供本协定规定的原产地证书,进口方海关可以视情况对该货物征收适用

3、的普通关税或保证金。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可以在货物进口之日起,在关税征收一年内或保证金收取三个月内,申请退还由于该货物未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而多付的关税或保证金,但需提交:(一)关于货物符合原产资格的进口书面声明;(二)在出口前或出口后30天内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以及(三)进口方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提交原产地证书的例外情况一、各缔约方应当对以下情况作出无需提交原产地证书的规定:(一)商业进口货物价值不超过600美元或以缔约方货币表示的同等金额的,但可以作出规定,进口发票中应当包括该货物符合原产条件的声明;(二)非商业进口货物价值不超过600美元或以

4、缔约方货币表示的同等金额的;或(三)货物进口方作出对进口货物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规定的情形。如一缔约方决定采用此规定,该方应当通知出口方。二、如果有理由认为该进口确属为规避第三十条规定而实施或安排的一次或多次进口者,则上述第一、二、三款规定的例外情况不予适用。第三十三条相关文件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文件,其用途在于证明原产地证书所涵括产品具有原产资格并满足本章其它要求,可包括但不限于:(一)记录出口商或供应商获得有关货物过程的直接证据,如其帐目或内部帐册;(二)用于证明所用原料原产资格的文件,但该文件需依照国内法律的规定使用;(三)用于证明原料生产和加工的文件,但该文件需依照国内法律

5、的规定使用;(四)证明所用原料原产资格的原产地证书。第三十四条与进口相关的义务一、各缔约方海关应当规定,进口商在申请优惠关税待遇时应当:(一)基于有效的原产地证书,在提交法律规定的进口文件中书面申报货物的原产资格;(二)在依照本条第(一)款进行进口申报时,持有原产地证书;(三)应海关的要求,提交原产地证书的正本;及(四)在其有理由确信申报所依据的原产地证书含有不准确信息时,立即更正申报并缴纳应付税款。二、各缔约方应当作出规定,如其进口商未遵守第三章、第四章和本章的规定,该方应当拒绝给予自对方进口货物以优惠关税待遇。第三十五条非缔约方发票当交易货物由非缔约方开具发票时,货物原产国的

6、出口商应当在相应原产地证书“备注”栏内注明原产国生产商的下列信息:名称、地址和国家。原产地证书中的收货人必须为中国或智利境内的人。第三十六条原产地证书及相关文件的保存一、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出口商应当对第三十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四条所列的文件至少保存三年。二、出口方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应当对原产地证书副本至少保存三年。第三十七条合作与互助一、出口方的签证机构应当向进口方海关提交签发原产地证书所使用的印章式样、智利一方使用的“正本”印章式样,以及签证机构的地址。二、为确保本章规定的准确实施,缔约双方应当相互协助核查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证书所列内容的正确性,以及第三十条第三款中规定文

7、件所列信息的正确性,并可以使用电子方式。三、缔约双方海关应当就涉及有关海关议题的《双边海关行政互助协定》进行磋商。 第三十八条原产地核查一、进口方海关应当在怀疑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产品原产资格或是否满足本章其他要求时,核查其原产地。二、在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时,进口方海关应当将原产地证书复印件送交出口方签证机构,并说明核查理由。所有用于确定原产地证书内容不实的文件及信息,也应当作为核查请求的证明材料一并送交。三、原产地核查应当由出口方签证机构承担。因此,该机构有权要求出口商提供任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