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ID:47240357

大小:34.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8-06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_第1页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_第2页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_第3页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_第4页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附件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可享受优惠关税减让的产品,其原产地应遵循下列规则确定:规则一:定义 在本附约中:(一)“一成员方”是指《协议》的各单独成员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二)“材料”应包括组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及/或已实际上构成另一货物部分或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三)“原产货物”是指根据规则二的规定确定

2、为符合原产条件的产品。(四)“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一货物的种植、开采、收获、饲养、繁殖、提取、收集、采集、捕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五)“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是指规定材料已经过税号改变或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或满足某一从价百分比标准,或者混合使用任何这些标准的规则。规则二:原产地标准 在本《协议》中,如果一成员方进口的产品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原产地要求,该产品应视为原产货物并享受优惠关税减让:(一)规则三明确规定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或(二)符合规则四、五或六规定的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规则三:完全获得产品 下列产

3、品应视为规则二(一)所指的“完全在一成员方获得或生产”:(一)在该成员方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这里的植物是指所有的植物,包括果实、花、蔬菜、树木、海藻、真菌及活植物。及植物产品;(二)在该成员方出生及饲养的活动物第(二)及(三)项所指的动物包含所有的动物,包括哺乳动物、鸟、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爬行动物、细菌及病毒。;(三)在该成员方从上述第(二)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产品是指从活动物获得的未经进一步加工的产品,包括乳、蛋、天然蜂蜜、毛发、羊毛、精液及粪便。;(四)在该成员方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捕获所得的产品;(五)从该成员方领土、

4、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一)至(四)项以外的矿物质或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质;(六)在该成员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但该成员方须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七)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八)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加工及/或制造上述第(七)项的产品所得的产品;(九)在该成员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理,仅适于用作弃置或原材料部分品的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这里是指所有的废碎料,包括在该国制造、加工或消耗过

5、程中产生的废碎料,废机器、废弃的包装,以及所有不能再作原用途而仅适于弃置或作原材料回收用的产品。所述的制造或加工作业应包括各种类型的加工,不仅包括工业或化学业,也包括采矿业、农业、建筑业、精炼、焚化和污水处理。;(十)仅用上述第(一)至(九)项所列产品在一成员方加工获得的产品。规则四:非完全获得或生产(一)符合下列条件应视为规则二(二)所指的原产产品:1.原产于任一成员方的成分应不少于40%;或2.原产于一成员方境外(即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所获得或生产产品离岸价格的6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成员方境内完成。(二)

6、在本附约中,规则4(一)2所规定的原产标准称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分”。40%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分的计算公式如下: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不明原产地的的材料价值+材料价值——————————————————————×100%<60%离岸价格因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分:100%-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材料=至少40%(三)非原产材料价值应为:1.材料进口时的到岸价格;或2.最早确定的在进行制造或加工的成员方境内为不明原产地材料支付的价格;(四)在本条规则中,“原产材料”应视为根据各条有关规则确定原产国的一种材料,其原产国与使用该材料进行生

7、产的国家为同一国家。规则五:累计原产地规则 除另有规定的以外,符合规则二原产地要求的产品在一成员方境内用作享受《协议》优惠待遇的制成品的材料,如最终产品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累计成分(即所有成员方成分的完全累计)不低于40%,则该产品应视为原产于制造或加工该制成品的成员方境内。规则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在一成员方经过充分加工的产品应视为该成员方的原产货物。符合附件2所列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产品,应视为在一成员方经过了充分的加工。规则七:微小加工及处理 凡进行下列目的的加工或处理,无论是单独完成还是相互结合完成,均视为微小加工及处理,在确定货物是

8、否在一国完全获得时,应不予考虑:(一)为运输或贮存货物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二)为货物便于装运;(三)为货物销售而进行包装这里不包括封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