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改革历程与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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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改革历程与影响研究  摘要:自建国以来,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经进行了多次改革,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所得税法的科学性与适应性也是越来越强,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当前所得税法进一步加以完善。本文首先系统回顾了我国所得税法改革历程,进而以美国为例,探讨了中外所得税制比较及改革原则。  关键词:所得税法;改革历程;比较;影响;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一、我国所得税法改革历程  (一)第一次税改(1958~1981年)  从1958年到1973年,中国进行了2次重大

2、的税制改革,其主要目的在于简化自1950年中国政务院(现中国国务院的前身)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范多达14种的税收制度。自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后,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订为30%,另按纳税所得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1981年第五届中国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国企业实施5级超额累进税率(20%至40%),另按应纳税额的所得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  (二)第二次税改(1983~1985年)  直到1983年中国国务院决定针对

3、国企5试行“利改税”,将过去由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针对国企“利改税”政策的实施,代表政府对于公共财产的提供,必须由以往社会主义所坚持的“所有制资本”,回归由企业纳税义务,来维持政府公共政策的财源收入的基本税务法则,将改革开放后国企所应负担的上缴义务与私营企业所应负担的纳税义务进行切割。在中国改革开放后,私营企业大量成长的情况下,国营企业与私营企业在税务上的切割,成为当时中国税务改革的重点。1984年9月18日中国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进行第二次“利改税”的税务改革。  (三)第三次

4、税改(1991~1994年)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后,解决企业“姓社姓资”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政治争议,并确立改革开放路线,吸引外资的基本经济发展政策,促使我国必须统一税法,以简化税制及推动国企全球接轨等。因此,于1991年我国政府推动第三次税务改革,将内资企业领域及外资企业分别予以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在我国“外资企业法”的立法背景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予以合并。于1991年4月9日,我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

5、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予以一致。  (四)第四次税改(2004~2006年)  回溯1994年中国进行税务改革之际,早已于1993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中早已提出企业所得税内外统一的目标,并在1993年12月25日的“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国务院将企业所得税的内外统一列为中国税制改革的目标之一。直到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于法制面确立企业所得税改制的急迫性。2004年8月,财政部将“企业所得税法”(草

6、案)由国务院送交全国人大立法,后因我国境内多家外资跨国公司以中小企业为主,向中国政府要求暂缓取销税务优惠,加上地方政府的疑虑;我国官方考虑一旦进行两税合一,势必将使得在中国部分外资移往其他税务优惠的国家或地区。  二、中外所得税制比较及改革原则  (一)中外比较分析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收入”,强调对全部收入征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没有国际上通行的“不予征税项目”的概念,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基本上等同于前者的内涵。美国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所得或毛所得。其毛所得的含义有以下内容:一是全部所得,即除了税法规定不予征税的所得项目

7、外,全部所得都必须纳税。二是实现的概念,即只有当所得被纳税人实现后,该所得才能被确认并纳税。三是“权利要求”的概念,即纳税人取得款项后,没有义务要在未来偿还,或者在使用上受到限制。  (二)所得税法改革的原则  第一,坚持指导思想,遵循科学原则。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按照上述指导思想,企业所得税改革应遵循了以下原则:贯彻公平税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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