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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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权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水资源是生命之源,是社会进步的基石,是经济发展的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对水资源更大的需求,我国正面临水资源严重短缺、水资源及水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问题。因此,缓解此问题应该从加强水权管理的角度入手。水权管理主要包括水资源的初始分配、水权交易及水生态环境的管理,其本质是对稀缺的水资源的管理及保护。水权管理的顺利实施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水权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就显得相当重要关键词:水资源;水权;水权交易管理;水生态环境管理中图分类号:D922.6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6)

2、14-0177-02一、水权管理的内容水权管理是指国家水行政管理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对水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及其行使所整个流程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1]。目前,学术界对水权管理的概念没有形成统一的说辞。贾绍凤认为,水权管理主要包括水权初始分配管理及水权交易管理[2]。周玉玺教授认为,我国的水权管理主要由水资源分配管理、水权交易管理和水权监督管理这三大主要部分组成。宗刚、田慧认为,水权管理是水行政管理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对水权领域进行的管理活动,其最主要包括水权分配管理和水权交易管理[3]水资源是每个人维持生存的必备条件之一,其涉及

3、人的生存权,同时水资源能够给人类带来经济价值。除此之外,它还具有生态价值,因此,笔者认为,水权管理还应该包括水权公共利益管理和水权生态环境管理。市场经济条件下水权管理的内容包括水所有权的界定、水权分配、水权使用、水权交易和水权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二、我国水权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一)水权的界定明晰的水权是水资源配置、流转和管理的最根本的前提[4]。水权管理必须建立在清晰的水权界定之上。我国《水法》第3条和第7条足以说明,我国水资源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需要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使用者,以达到

4、水资源的效用达到最大化我国《物权法》第132条规定的是用益物权,规定合法的取水权受其保护。换言之,取水权属于私权利,理论上来讲是可以用来进行交易流转的,受物权法保护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对水权进行了不同的界定,此部分已在水权的内容部分做了阐述。但是从目前已有的水权交易的实践来看,对水权的界定却是水权为一定量水的所有权,而且此界定在实践中都是一致的[5]。由于理论中的水权和实际中的水权界定区别甚大,法律及相应的配套措施在水权的界定方面应该做出明确的界定,以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二)水权的初始分配目前,我国水资源的初始分配除了居民生活、生

5、态环境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等必需的少量用水及急需的用水之外,其他水资源的使用资格都是通过取水许可的方式取得水权初始分配权,此规定体现在《取水许可实施办法》第2条。而我国《水法》主要是从宏观方面对水资源进行相应的规定,如规划、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水事纠纷处理及法律责任等,而对水资源初始权利的分配没有微观方面的规定,缺乏可遵循的详细措施(三)水权交易管理水权交易是经过水权初次分配后进入二级水权市场的再次分配。我国水权也有市场化的趋势[6]。《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归纳出取水权能和其他用益物权一样用来交易流转。但水权不

6、等同于取水权。同时《取水许可实施办法》第26条规定“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由于法律法规禁止水权许可证的流转,水权流转整个环节都处于政府管理状态中。水权取水权许可证是否可以转让,法规和法律是相冲突的《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顺应了水权市场化的趋势,但此意见并没有明确规定水权流转的方式而且水权转让只是水权流转的一种方式,对于水权能否继承、赠与等方式没有明确规定,这有碍水权管理的顺利进行水权交易主体是水权监管的重要对象,但是意见没有对水权交易的主体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做明确的规定(四)水生态环境的管理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

7、破坏是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之一。水资源是经济发展的基本因素之一,随着水资源的利用,伴随的负面影响是水资源的浪费、水环境的污染及水生态环境的破坏。水资源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有无可替代的生态价值,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也越来越意思到水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有些国家已经将水资源的生态价值纳入法律规定之中,使其受法律的保护,减少或者是限制人类对生物多样性及水生态环境的进一步破坏。我国《水法》第9条规定,国家改善水生态环境采取相应的措施;第21条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应首先保留生活和生态用水的规定;第26条提出建水电站时应保护生态环境;第32条

8、水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对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但是目前我国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管理分属于不同的部门,并且各部门以各自利益为出发点,各自为政,对于水生态环境难以实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7]三、完善水权管理法律法规的建议(一)水权的界定和初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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