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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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1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关于水权的概念目前在国内尚无一个权威的定义学术界众说纷纭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1水权是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和水资源经营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持这一观点的有姜文来先生1以及水利部部长2汪恕诚2水权只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它不包括水资源的使用权经营权等其他3水资源权利袁弘任坚持这一观点3水权是一系列水资源使用权的总称是水资源的非所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对水资源的使用权或收益权持45这种观点的有崔建

2、远和裴丽萍笔者认为把水资源的所有权放入水权在理论上可以说是无可厚非的但在实践中要把其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则有待于进一步的斟酌由于我国民法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笔者认为最好不要把水资源的所有权放入水权之中即把水权定义为水权就是水资源在国家所有基础上的一种用益物权即水资源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准确理解水权的定义有助于我们从各个方面对水权交易进行分析1.1水权交易的界定什么是水权交易学者们对此做出了不同的定义笔者比较赞同的是黄锡生教授的观点即水权交易是指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为了一定的经济目的对从国家受让取得的资源

3、水使用权取水权以及获得取水权后经附加劳动而得的产品水权进行的有偿6转让水权的交易既可以是消费性的也可以是非消费性的;既可以是持续的,也可以是非持7续的;既可以是永久的,也可以是短期的或偶尔的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流域(地区)内临时交易指水资源使用权在一段时间内暂时转移给购买者的水权交易形式该形式是最为广泛的交易形式,主要发生在一年内的水调配量在不同用户之1参见姜文来水权基本理论研究http://www.yrcc.gov.cn/hhjj/ztyj/shuiqua10htm浏览时间2005年11月2水利部政策法

4、规司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选择近期水权制度的研究与实践http://www.yrcc.gov.cn/hhjj/ztyj/shuiquan0.3htm浏览时间2005年11月3参见袁弘任水资源保护及其立法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2年第224页4参见崔建远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5参见裴丽萍水资源市场配置法律问题研究一个以水资源利用为中心的水权制度构想环境资源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6参见黄锡生博士学位论文经济法视野下的水权制度研究第88页西南政法大学2004年7参见张仁

5、田陈守伦童利忠著水权分配与水市场中的水权交易体制华北水电水利学院学报2002年6月第79页2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间的转移,此形式水权交易广泛应用于工农业生产之中2流域(地区)内永久交易永久的水权交易就是水权销售者将水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购买者的行为与临时的水权交易相比它有自身的特点那就是交易程序繁杂交易所需时间较长因此在实践中流域内的永久交易要比临时交易少得多3跨流域(地区)临时交易指不同的流域之间不同的地区之间所进行的临时的水权交易如每年夏季华北地区发生旱情时,国家统一协调引黄

6、济津引淮济黄等措施4跨流域(地区)永久交易指不同的流域之间不同的地区之间所进行的永久的水权交易他与流域内永久交易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水权交易的范围不同由于不同流域(地区)之间的水资源管理法则和水权交易程序及水定价原则不尽相同,因此进行跨流域(地区)交易前需要对相应的法律问题产权问题成本回收和定价水权交易中的交易8系数以及包括防止盐碱化在内的环境问题等进行研究解决这样才能保障和促进该工程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实现中国的南水北调工程即属于这一类型1.2水权交易法律关系建立一种法律制度必须明确其中的法律关系水权交易

7、说到底也是交易本质上与其它交易并无区别所以必须受市场法律规范的调整同时水权交易因为其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必须受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调整水权交易法律关系就是在水权交易过程中经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我们对水权交易进行制度设计就应该从法律如何确定水权交易法律关系入手1水权交易法律关系主体水权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水权交易过程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即水权的供给者和需求者水权制度的主体原则上应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以及自然人政府机关一般不应成为水权的主体因为如果政府作为水权交易的主体的话容

8、易造成政府权限不清以权谋私从而不利于营造一9个健康的水权市场但我们同时也要看到虽然政府不是水权交易主体但它却能对市场主体的活动及秩序进行规制如它可以规定哪些主体可以进入市场以及这些主体的活动范围等等因此政府在水权交易主体培育方面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水权交易法律关系客体水权交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水权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水权交易的标的物——水权这里要注意我们所说的水权不是水资源的所有权而是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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