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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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1(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1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1【享受主体】1【优惠内容】1【享受条件】1【政策依据】22.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2【享受主体】2【优惠内容】2【享受条件】2【政策依据】3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3【享受主体】3【优惠内容】3【享受条件】4【政策依据】4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5【享受主体】5【优惠内容】5【享受条件】5【政策依据】65.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6【享受主体】6【优惠内容】7【享受条件】8【政策依据】8-15- 6.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9【享受主体】9【优惠内容】9【享受条件】9【政策依据】9(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107.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10【享受主体】10【优惠内容】10【享受条件】11【政策依据】11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12【享受主体】12【优惠内容】12【享受条件】12【政策依据】139.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13【享受主体】13【优惠内容】13【享受条件】14【政策依据】141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14【享受主体】14【优惠内容】15【享受条件】15【政策依据】161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16【享受主体】16【优惠内容】16【享受条件】16-15- 【政策依据】161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17【享受主体】17【优惠内容】17【享受条件】17【政策依据】171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17【享受主体】17【优惠内容】18【享受条件】18【政策依据】181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18【享受主体】18【优惠内容】18【享受条件】19【政策依据】191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19【享受主体】19【优惠内容】19【享受条件】19【政策依据】191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20【享受主体】20【优惠内容】20【享受条件】20【政策依据】201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20【享受主体】20【优惠内容】21【享受条件】21-15- 【政策依据】21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21【享受主体】21【优惠内容】21【享受条件】22【政策依据】2419.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25【享受主体】25【优惠内容】25【享受条件】26【政策依据】2720.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28【享受主体】28【优惠内容】28【享受条件】28【政策依据】282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29【享受主体】29【优惠内容】29【享受条件】29【政策依据】302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30【享受主体】30【优惠内容】30【享受条件】30【政策依据】312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31【享受主体】31【优惠内容】31【享受条件】31-15- 【政策依据】3124.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32【享受主体】32【优惠内容】32【享受条件】32【政策依据】32(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3325.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33【享受主体】33【优惠内容】33【享受条件】33【政策依据】3426.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34【享受主体】34【优惠内容】34【享受条件】34【政策依据】3627.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36【享受主体】36【优惠内容】37【享受条件】37【政策依据】3828.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8【享受主体】38【优惠内容】39【享受条件】39【政策依据】4029.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40【享受主体】40【优惠内容】41-15- 【享受条件】41【政策依据】4130.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42【享受主体】42【优惠内容】42【享受条件】42【政策依据】4431.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44【享受主体】44【优惠内容】44【享受条件】45【政策依据】4632.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6【享受主体】46【优惠内容】46【享受条件】47【政策依据】48(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4833.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48【享受主体】48【优惠内容】48【享受条件】49【政策依据】493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50【享受主体】50【优惠内容】50【享受条件】50【政策依据】5135.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51-15- 【享受主体】51【优惠内容】52【享受条件】52【政策依据】533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54【享受主体】54【优惠内容】54【享受条件】54【政策依据】5537.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56【享受主体】56【优惠内容】56【享受条件】56【政策依据】5838.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58【享受主体】58【优惠内容】58【享受条件】58【政策依据】6039.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60【享受主体】60【优惠内容】60【享受条件】60【政策依据】6140.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62【享受主体】62【优惠内容】62【享受条件】62【政策依据】62-15- 41.金融企业发放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按比例贷款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63【享受主体】63【优惠内容】63【享受条件】63【政策依据】6442.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65【享受主体】65【优惠内容】65【享受条件】65【政策依据】65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66(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664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66【享受主体】66【优惠内容】66【享受条件】67【政策依据】6844.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69【享受主体】69【优惠内容】69【享受条件】69【政策依据】70(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714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71【享受主体】71【优惠内容】71【享受条件】72【政策依据】7246.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72【享受主体】72-15- 【优惠内容】73【享受条件】73【政策依据】74(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7447.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74【享受主体】74【优惠内容】75【享受条件】75【政策依据】7648.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76【享受主体】76【优惠内容】77【享受条件】77【政策依据】7849.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78【享受主体】78【优惠内容】80【享受条件】80【政策依据】80(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8150.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81【享受主体】81【优惠内容】81【享受条件】81【政策依据】8251.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82【享受主体】82【优惠内容】82【享受条件】83-15- 【政策依据】83(五)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845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84【享受主体】84【优惠内容】84【享受条件】84【政策依据】8553.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85【享受主体】85【优惠内容】85【享受条件】85【政策依据】865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86【享受主体】86【优惠内容】86【享受条件】87【政策依据】8755.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87【享受主体】87【优惠内容】88【享受条件】88【政策依据】8956.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89【享受主体】89【优惠内容】90【享受条件】90【政策依据】9057.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90【享受主体】90-15- 【优惠内容】90【享受条件】91【政策依据】9158.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91【享受主体】91【优惠内容】91【享受条件】91【政策依据】92三、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92(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9259.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92【享受主体】92【优惠内容】92【享受条件】92【政策依据】9360.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94【享受主体】94【优惠内容】94【享受条件】94【政策依据】966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优惠96【享受主体】96【优惠内容】96【享受条件】97【政策依据】976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98【享受主体】98【优惠内容】98【享受条件】99【政策依据】99-15-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10063.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100【享受主体】100【优惠内容】100【享受条件】101【政策依据】10164.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01【享受主体】101【优惠内容】101【享受条件】102【政策依据】10365.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04【享受主体】104【优惠内容】104【享受条件】105【政策依据】10666.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107【享受主体】107【优惠内容】107【享受条件】108【政策依据】10967.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109【享受主体】109【优惠内容】109【享受条件】110【政策依据】11168.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111【享受主体】111【优惠内容】112-15- 【享受条件】112【政策依据】112(三)动漫企业税收优惠11269.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112【享受主体】112【优惠内容】112【享受条件】113【政策依据】113(四)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11370.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113【享受主体】113【优惠内容】113【享受条件】114【政策依据】1147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14【享受主体】114【优惠内容】114【享受条件】114【政策依据】11572.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16【享受主体】116【优惠内容】116【享受条件】116【政策依据】11773.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18【享受主体】118【优惠内容】118【享受条件】118【政策依据】11974.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19-15- 【享受主体】119【优惠内容】120【享受条件】120【政策依据】12175.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21【享受主体】121【优惠内容】121【享受条件】122【政策依据】12376.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23【享受主体】123【优惠内容】123【享受条件】124【政策依据】12577.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25【享受主体】125【优惠内容】125【享受条件】125【政策依据】12778.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职工培训费用政策128【享受主体】128【优惠内容】128【享受条件】128【政策依据】12979.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129【享受主体】129【优惠内容】130【享受条件】130【政策依据】13180.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31-15- 【享受主体】131【优惠内容】131【享受条件】132【政策依据】13381.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33【享受主体】133【优惠内容】133【享受条件】133【政策依据】13482.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135【享受主体】135【优惠内容】135【享受条件】135【政策依据】135(五)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企业13683.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136【享受主体】136【优惠内容】136【享受条件】136【政策依据】137-15--15-137137 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享受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个人。【优惠内容】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享受条件】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137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优惠内容】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137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137 【享受条件】  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137 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137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2.应纳税所得额: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5.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享受主体】137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六大行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大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内容】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37 3.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享受条件】小型微利企业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137 6.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享受主体】小微企业【优惠内容】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享受条件】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2.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137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7.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享受主体】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优惠内容】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政策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137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享受条件】1.从事个体经营;2.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137 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享受主体】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优惠内容】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政策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享受条件】1.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137 (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9.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享受主体】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优惠内容】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137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享受条件】1.从事个体经营;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享受主体】137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优惠内容】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小型企业实体,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享受条件】1.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2.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137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优惠内容】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1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优惠内容】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1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137 【优惠内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2.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3.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优惠内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137 【享受条件】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优惠内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137 1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优惠内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2.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残疾人个人。137 【优惠内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137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享受条件】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137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8.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①《税务资格备案表》。137   ②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③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9.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性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10.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①《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②《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③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④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11.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137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19.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享受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优惠内容】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137 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享受条件】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3.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4.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137 此项优惠政策。5.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①《税务资格备案表》。  ②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③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6.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性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7.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①《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②《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8.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137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就业的残疾人【优惠内容】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137 2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优惠内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享受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137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2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优惠内容】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137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2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享受主体】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优惠内容】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享受条件】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137 24.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享受主体】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优惠内容】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享受条件】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137 (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25.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优惠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2.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3.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137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26.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科技企业孵化器【优惠内容】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1.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137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2.孵化器对应的孵化器企业的标准: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137   (3)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4)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6)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27.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享受主体】科技企业孵化器137 【优惠内容】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享受条件】1.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2)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2.“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137  (2)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3)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4)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6)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28.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科技企业孵化器137 【优惠内容】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1.享受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2)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2.“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137  (2)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3)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4)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6)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29.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国家大学科技园137 【优惠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科技园符合国家大学科技园条件。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大学科技园名单。2.科技园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3.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137 30.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大学科技园【优惠内容】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1.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137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2.科技园对应的“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2)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3)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4)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137   (5)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超过3000平方米;  (6)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31.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享受主体】国家大学科技园【优惠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137 【享受条件】1.享受优惠政策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科技园符合国家大学科技园条件。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大学科技园名单。  (2)科技园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2.“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2)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3)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137   (4)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5)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超过3000平方米。 (6)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32.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国家大学科技园【优惠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37 【享受条件】1.享受优惠政策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科技园符合国家大学科技园条件。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大学科技园名单。  (2)科技园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2.“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2)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3)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137  (4)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5)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超过3000平方米。 (6)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33.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享受主体】创业投资企业【优惠内容】137 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享受条件】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2.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3.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5.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37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3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享受主体】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优惠内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享受条件】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按规定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其法人合伙人是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2.137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3.投资年限满2年(24个月);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执行。【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35.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享受主体】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137 【优惠内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享受条件】1.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4)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2.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37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3.股权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137 3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享受主体】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优惠内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享受条件】1.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3)137 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4)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2.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3.股权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37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37.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享受主体】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优惠内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享受条件】1.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137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4)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2.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3.137 股权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38.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享受主体】天使投资人【优惠内容】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137 【享受条件】1.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3)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其注册地须位于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2.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137 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3.股权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39.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居民企业【优惠内容】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将资产转让所得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37 【享受条件】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3.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4.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5.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6.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137 7.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40.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个人。【优惠内容】对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缴纳。【享受条件】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137 2.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41.金融企业发放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按比例贷款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享受主体】金融企业【优惠内容】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137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享受条件】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1)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137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42.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享受主体】金融机构和小型微型企业【优惠内容】免征印花税【享受条件】签订借款合同【政策依据】1.《13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4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主体】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1.烟草制造业。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住宿和餐饮业。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批发和零售业。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房地产业。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娱乐业。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137 备注: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优惠内容】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享受条件】1.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137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6.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137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44.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享受主体】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享受条件】1.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137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2.符合上述第1项前4个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37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4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享受主体】所有行业企业【优惠内容】1.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137 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2.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享受条件】1.仪器设备要专门用于研发;2.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46.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享受主体】1.生物药品制造业2.专用设备制造业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137 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5.仪器仪表制造业6.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轻工领域重点行业8.纺织领域重点行业9.机械领域重点行业10.汽车领域重点行业【优惠内容】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3.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137 【享受条件】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税〔2015〕106号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137 (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47.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从事开发、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对于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以及开发自用生产设备的企业,可申请享受该政策)。【优惠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所列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至到该年度12月31日。【享受条件】1.独立法人资格;137 2.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3.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4.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5.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要求,企业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必须符合《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5年修订)》要求。【政策依据】1.《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2.《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48.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享受主体】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2.137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6.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7.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8.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优惠内容】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享受条件】1.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①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37 A.研发费用标准:a.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b.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B.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C.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2.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A.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B.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C.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3.外资研发中心应在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前,首先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资格审核认定。【政策依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137 49.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享受主体】1.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2.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①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②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③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6.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7.13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8.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下列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9.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优惠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条件】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137 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含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列入了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的《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政策依据】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50.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优惠内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137 【享受条件】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2.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3.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137 51.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优惠内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2.技术转让主体是居民企业。3.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4.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5.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6.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6.《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五)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5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个人【优惠内容】自1999年7月1日起137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个人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的奖励。【政策依据】1.《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53.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优惠内容】137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享受条件】1.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是查账征收和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必须是转化科技成果实施的股权奖励;3.激励对象是相关技术人员;4.技术人员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5.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5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137 【优惠内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享受条件】1.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3.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137 55.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获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员工【优惠内容】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3.137 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137 56.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享受主体】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个人【优惠内容】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137 57.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享受主体】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或个人【优惠内容】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享受条件】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137 58.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科技人员【优惠内容】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科技奖金由国家级、省部级、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137 三、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59.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内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4.137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137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5.《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60.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内容】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享受条件】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137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137 2.《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6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主体】1.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2.中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内容】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1.137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其中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或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137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8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6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享受主体】1.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2.中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内容】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享受条件】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其中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137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或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8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13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63.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享受主体】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享受条件】(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137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64.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软件企业【优惠内容】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享受条件】1.享受政策的软件企业需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2.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137 ②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④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⑤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⑥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⑦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3.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①137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②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137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65.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优惠内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1.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②137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④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⑤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⑥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⑦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①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137 ②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③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137 66.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享受主体】软件企业【优惠内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享受条件】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137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137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67.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享受主体】软件企业【优惠内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享受条件】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137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137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68.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享受主体】企业纳税人【优惠内容】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享受条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137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三)动漫企业税收优惠69.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享受主体】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优惠内容】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享受条件】经省级动漫企业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级文化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137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2.《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四)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70.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享受主体】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优惠内容】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享受条件】(1)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2)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137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7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内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享受条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137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137 72.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内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137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73.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137 【优惠内容】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137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74.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内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137 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享受条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137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75.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内容】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137 【享受条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137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76.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内容】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享受条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137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政策依据】1.《财政部1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77.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内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②137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④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⑤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⑥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⑦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2.满足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的基础上,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①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②137 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78.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职工培训费用政策【享受主体】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内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37 【享受条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137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79.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享受主体】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内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享受条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137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137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80.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优惠内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享受条件】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137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6)具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81.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137 【优惠内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享受条件】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137 (4)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5)具有保证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6)具有与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82.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享受主体】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优惠内容】自2017年2月24日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137 【享受条件】集成电路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五)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企业83.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享受主体】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137 【优惠内容】(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2)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享受条件】(1)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本条所称大型客机发动机,是指起飞推力大于14000公斤的民用客机发动机。(2)新支线飞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25吨且小于45吨、座位数量少于130个的民用客机。【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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