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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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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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支付渠道 待遇项目   伤亡情况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市社保中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停工留薪期内伤残津贴(按月)一次性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医疗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月)生活护理费(按月)辅助器具劳动能力鉴定费伙食费交通食宿费工资护理费死亡本市住院的按70%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经批准转外省市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本人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住院医院护工标准或单位派人   50个月6个月30%-50%     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

2、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除按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一级伤残  基本医疗保险费   24个月90%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根据规定的使用年限和价格按实报销350元/次二级伤残     22个月85%三级伤残     20个月80%四级伤残     18个月75%五级伤残70%30个月社会保险费   16个月 六级伤残60%25个月   14个月 七级伤残 20个月   12个月 八级伤残 15个月   10个月 九级伤残 10个月   8个月 十级伤残 5个月 

3、  6个月 无等级       说明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机构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人员可享受该项待遇(因退休或者死亡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以工伤人员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1-4级非全日制伤残人员一次性缴纳至退休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1-4级伤残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不享受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

4、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1-4级伤残人员退休后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改变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基金支付注:(1)本表中工伤人员负伤前或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致残5-6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除外);       (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5、工伤后,其与承担工伤责任单位的劳动关系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执行,享受本表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承担工伤责任的单位补足差额;       (3)非正规就业组织的从业人员工伤后,享受本表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享受本表中由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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