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请求回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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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加强上下级和各科室之间的沟通协调,保证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和整体运作机制顺畅,根据市局效能监察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三)件件有回复,层层有落实;   (四)按时,准确,全面;   (五)让人民满意,让企业满意。   第四条 工作开展实行四级负责制:局长为一级责任人,局分管领导为二级责任人,科长为三级责任人,具体经办人为四级责任人。对布置的工作,各级责任人

2、之间必须进行自上而下层级落实和自下而上的层级回复。其中,对于一些重要事项,科长向局分管领导汇报的同时,应向局长汇报。 第二章 回复的工作内容   第五条 需要回复的工作内容:   (一)落实各类会议(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业务会议、专项工作会议、科务会议)所布置的工作;   (二)局领导、科室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三)上级单位布置的工作;   (四)局领导在呈阅文件等公文、材料上批示要求各科室完成的工作;   (五)下级单位请示和办理审批的事项;   (六)有关单位交办、商办的事项;   (七)企业或个人申请、咨询、投诉的事项。   第六条 

3、审批工作的回复:   (一)对有关单位以及下属单位的请示、申请事项,企业或个人申请、请求办理事项,原有法律、法规、制度有明确的处置时限要求回复的,按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时限回复,否则,按本条第(二)、第(三)、第(四)款规定的时限要求回复。   (二)对有关单位以及下属单位的请示、申请事项,企业或个人申请、请求办理事项,本科室不能直接办理、须请示上级或会商其他科室、单位的,紧急类的自接到请示、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回复;重要类的自接到请示、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回复;一般类的自接到请示、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回复;参考类的自接到请示、申请之日起1-3

4、个工作日内回复。   (三)对有关单位以及下属单位的请示、申请事项,本科室能直接办理的,紧急类的自接到请示、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回复;重要类的自接到请示、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回复;一般类的自接到请示、申请之日起3-10个工作日内回复;参考类的自接到请示、申请之日起5-10个工作日内回复。局领导对科室呈报的请示、申请,各科室对其他科室商转的请示、申请的回复时限,参照本款规定。   (四)对企业或个人申请、请求办理事项,本科室能直接办理的,紧急类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回复;重要类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回复;一般类的自接到申请之日

5、起3-10个工作日内回复;参考类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10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七条 办事(督办)工作回复:   (一)各级党政部门、有关单位交办、转办、商办、督办事项,会议确定办理事项,领导临时交办事项以及其它需办理事项,这些事项在交办、转办、商办、督办、会议确定、领导交办时,有明确的回复时限要求或者法律、法规、制度有明确的回复时限要求的,按要求的回复时限回复,否则按本条第(二)款的时限要求回复。   (二)紧急类事项,自受理有关事项起1-3个工作日内回复;重要类事项,自受理有关事项起3-5个工作日内回复;一般类事项,自受理有关事项起3-10个工作日内回复

6、;参考类事项,自受理有关事项起5-10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八条 服务工作的回复:   (一)企业或个人咨询、查询的回复:   能够即时明确回复的企业或个人咨询、查询,应当立即给予咨询人、查询人回复;   不能即时明确回复的企业或个人咨询、查询,由非政策业务科室首接的,来人、来电的应即时转介,来函、来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办;政策业务咨询受理科室接到或收到非业务科室转来的企业或个人咨询、查询,紧急类的企业或个人咨询、查询,1-3个工作日内回复;重要类的,3-5个工作日内回复;一般类的,3-10个工作日内回复;参考类的,5-10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对科

7、室举报的回复:   非受理科室接到举报案件,来人、来电的应即时转介,来函、来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给受理科室。   受理科室接到举报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科室领导,案件的转办、移交工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局行政效能监察办公室接到或收到其他科室转来的举报时,应作如下处理:   紧急类的,自接到或收到举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举报人回复查处结果,案情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限,但应在每延长15个工作日内回复一次查处情况。   重要类的,自接到或收到举报之日30个工作日内回复查处结果,案情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限,但应在

8、每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回复一次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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