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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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例(2009年修订)为保证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加强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学位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安徽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一、专业学位指导教师岗位职责第一条认真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第二条服从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在学

2、科(教研室)的领导下,参与硕士研究生入学专业试卷的命题、阅卷及复试等工作。第三条在学校和各学位分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组织研究生临床技能训练、临床教学能力训练和科研能力训练;定期检查,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临床能力实际操作、科学研究及毕业论文工作,严格保证培养计划的执行和完成。第四条指导研究生严格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经费,杜绝不合理开支。第五条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做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对研究生的奖惩提出意见,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有责任提出终止培养的意见。

3、二、遴选条件第六条具有高尚的医德医风,能认真履行职责,团结协作。第七条具有主任医师和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主任医师和副教授。具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在省内外本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第八条有一定的临床科研经验,近三年来以第一作者(含作为责任导师指导的研究生以安徽医科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主编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或主持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第九条有指导或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了解研究生教育、管理过程中的特点和规律。第十条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胜任研究生的带教

4、和指导工作。第十一条年龄未满60周岁(至当年招生的9月1日止)。三、硕士生导师资格审批办法第十二条申请教师应填写《安徽医科大学申请培养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提交有关材料经教研室、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会严格按照遴选条件讨论同意后,送校学位办审核。第十三条校学位办根据遴选条件复核后,报请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第十四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指导教师,方有资格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第十五条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四、硕士生导师资

5、格的复查工作第十六条各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会应对指导教师工作情况每年组织一次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研究生部。第十七条对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出现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的导师则停止其指导教师资格。第十八条停止、撤销指导教师资格由各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会提出意见,报请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工作指导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恢复指导教师资格必须重新申请。五、条例的审查与公布第十九条本条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第二十条本条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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