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诉讼中的情理调处与利益平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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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清诉讼中的情理调处与利益平衡  关键词:情理调处利益平衡明清  内容提要:情理调处是明清诉讼中的常见现象,情理的多样性和调处的灵活性相结合,难免引发司法随意化的揣测。但是,对情理调处的个案研究表明,调处中的情理实质上是利益处断的表面话语,虽然调处的具体结果可能无章可循,但调处的基本原则却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即保持诉讼各方利益的大致平衡。  “情理”一词在明清诉讼中指代广泛,似乎所有的事物都可以被称为“情理”,从而用作调处的理由。这难免引发司法随意化的揣测。所谓“卡迪司法”,[①][①]或是“教谕式的调解”,[1][1](P.21)

2、都属此类。倘若明清诉讼中的情调理处果真是无章可循的话,很难想象当时的社会秩序何以维持。因此,厘清情理调处这一复杂的诉讼结构十分必要。具体言之,情理在调处中具有怎样的功能?调处本身又遵循着怎样的原则?本文打算对明清诉讼中的情理调处进行个案分析,以回应明清诉讼中的确定性问题。  一、情理调处中的功利逻辑  明清诉讼中的调处时常被称为“情调理处”,那么,在调处的过程中,情理究竟具有怎样的功能?是用“中国式的理智”进行“常识性的正义衡平”,[1][1](P.13)还是有着更为细致明晰的意义?这显然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这里先从“情”

3、字说起,且来看一件明代的判词:31  前件审得:赛国楠有女赛氏,原配李留为妻。卅三年间,留以病物故,甫两月,赛氏即改适马二汉。时国楠出外行贾不与闻,而主婚者则有留弟顾新,即国楠之妻若子亦各受茶礼,列名婚契者也。嗣后,国楠归家,以蒙犯霜露之余,凡在亲戚亦宜垂顾。二汉妻其女,奈何陌路视之?于是国楠衔之而修却之,张德亦复从中怂恿,故以掳奸掠财烦宪牍也。夫媒契两存,母弟具在,安得以掳奸为辞?奸娶属虚,掠财不攻自破。惟赛氏丧制方新,二汉辄求婚媾,而赛氏遂掉臂他醮,死肉未寒,妆台重整,男女之情亦太急矣,应各杖以惩之。且国楠归而二汉恝然不顾,于情

4、不妥,仍应断给银三两给国楠,为羊酒之赀。国楠告词太诳,张德怂恿是真,亦应并杖。国楠年已逾七,与赛氏俱依律收赎。[2][2](卷四)  此案中,赛氏本有夫李留,夫故后,赛氏改嫁马二汉,由李留之弟顾新主婚,赛氏母弟“亦各受茶礼”。孀妇改嫁,依律由夫家主婚。所以,虽然赛氏之父国楠行贾在外,但婚娶仍然有效。从律例的角度,唯一的瑕疵就是,男婚女嫁于“丧制方新”之时,于是判官各杖之。但赛国楠兴讼的缘由在于,其归家之后,“蒙犯霜露之余,凡在亲戚亦宜垂顾”,而马二汉妻其女,却“恝然不顾”,此事的确“于情不妥”。既然不宜判离,就需安抚岳翁,于是情调理

5、处——“断给银三两给国楠,为羊酒之赀”。“羊酒之赀”的名义让利益的给予增添了感情色彩,而岳翁的感情损伤实际上也通过利益得到弥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在“媒契两存,母弟具在”的情形下,张德怂恿赛国楠以掳奸相告,图财显然,而其所挟者,不过一个“情”字而已。判官洞察世事,判银三两,其所藉者,亦不过一个“情”字。在这里,功利才是真正的行为逻辑,而情理,则更像一个幌子。  不只“情”是如此,情理范畴下的“义”也时常具有功利色彩。在一宗清代的继嗣案中,[3]31[3](卷二)萧发特外出多年未归,其嫡堂兄萧发授为其经理田产并从中侵蚀,幸有从堂兄萧

6、润姿出为整顿,尚存田租三十石有零。润姿经管二十年之后,续增田租七十石,并在发授身故之后扶养其独子滨元成人,并族议滨元“继法特一子两祧”,后被族人萧发捷以“吞产指继”控告。判官认为,滨元“出大宗而继小宗”的确不合礼义,但族房又无应继之人,于是用情理进行调处——断令发特名下田租百石,一半作为祭产,立发特为祭户,“令其兄子永远奉祀”。有余五十石田租,“一半给予滨元,以笃周亲之义;一半给予润姿,以酬经纪之劳”。在此案中,滨元的“周亲之义”不假,润姿的“经纪之劳”亦真,惟是都需用利益来加以酬答,否则,情义仅化为道义上的感激,社会生活就显得过于

7、形而上了。即是说,只有给予滨元和润姿田租若干,才符合民众世俗生活中酬答往来的“情理”。  类似“情义有价”的现象十分常见。比如,在一件同船殒命案中,[4][4](卷五)沈天诰与丘万超同船而商,“万超以洪涛殒躯,天诰以登陆幸免”,于是丘万超之子以谋命告沈天诰。判官说:“穷匠有何资斧,万无谋害情由”,否定了谋杀的可能性。但是,判官仍令沈天诰给招魂奠仪银一两。这是为何?其中的逻辑并不难理解:虽然丘万超之死与沈天诰并无必然的联系,但丘的死亡本身却是一个“利益损害”的客观事实,若不对“利益损害”进行弥补,讼争就很难平息,而弥补的责任人,当然是

8、唯一有关联的沈天诰了。至于补偿的理由,似乎没有比“情义”更为合适的了——“此居则中表骨肉之情,而外则同舟共难之义也”。此种判决看似温情脉脉,实则在践行一种功利的理念。  在“情”与“义”之后,我们再来看看调处中“情”与“理”的意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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