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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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河南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好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积极培育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河南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是指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创新基础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经过培育有可能发展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第三条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

2、全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培育工作,备案高新技术后备企业报备名单。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的筛选、报备和培育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四条河南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在河南省内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14企业主营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三)企业在近2至3年内有望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形成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

3、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5%以上;(五)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有能力设立研究开发费用辅助账;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具有较好的成长性。(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第五条申请河南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河南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申请书》(附件1);(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四)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

4、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明细表(附件2);(五)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14(六)企业创新能力和经营实力证明材料(如:专利授权证书或受理通知书、奖励证书、用户报告、生产批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立项证明等其它证明材料)。第六条河南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备案程序如下:(一)申报:企业向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报送申请材料;(二)审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确认;(三)备案:经审查

5、通过的高新技术后备企业,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通过后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发文予以备案确认。第七条河南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资格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到期或有效期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其后备资格自动失效。第八条河南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有效期内应按要求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并积极参加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有关培训活动。第九条河南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发生更名的,应在十五个工作14日

6、内向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报告,科技部门会同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第三章支持措施第十条河南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储备企业,主要支持政策为:(一)省、市两级加大培训力度,每年开展培训会,重点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解析、申报程序、材料编写、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等方面进行培训辅导。(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要积极引导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申请自主知识产权,跟踪辅导企业不断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条件,指导帮助企业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工作

7、。(三)省有关科技计划对后备企业予以同等优先支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也应给予支持。(四)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予以同等优先支持。(五)鼓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根据需要设立不同规模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机构、引进高端创新人才、申报及维护知识产权等。第四章罚则第十一条14高新技术后备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四)有环境、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

8、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第十二条参与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备案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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