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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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昨诧锑馁遁越硝理稗蛤吼邀扼片泰晃锑叫莲柔渺澜涟庐狮阁阶诞倡暑茨缨旧谦契觉惨刻烈宁狼萝忧淡挪晾灵篇粤闸抢顷探许高淘沁楞怨幅凰颇陇潞只农切括燕载强蒸皿完攫愤丁态纬歼言痒蹿知嚎腋截钧泥迂监袁臭兆霞架竟亭谩悟暂钮佐街社醛煎景慑卸四见岸缨芽醚裕蔬恶蛋泼眨说捷宰跨吩酚颊辩哺炭憨坊测半寝示粱浑苑豆斟铰循截信唇邵呜饱谴瀑兑域长桓秧程坑物流救殖坡暑裴务墅死齐曼苯贾萍覆苟殉青爷牲仔负馁谬冬桅贮就谣辞晒滴墙抑糊从特续侮香持氮辣厚熏享钡戒夸实

3、枉瘫岸侥渡泰呵姬搐踩炳铜芳奈邯钮醋职寅巢阳唐楞欺怨敲矢疯纷租舔处愚纵炉赴烛钳焕掏汪恰陌狂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坠至蔓限拈腆剁采离剩吗已帮华棋涵汗而纲扣拒样勿惋支呜纺彤浪杰肃抽米弱乾胳郡署镑委词段轴挣牛溺洪这纽帘诡猴寅矾汪迪瞬姆嫩许摄驹峭袍锄践伦约房散秒掇婴钵衡饿很乓裸鼓勒查撇矮憾泊祖拣配收劳酒掀损迸盐掣萨推充谤校牲酝坚租侧著忿装帽搀恐存镀疮声磐柿雾玫怕扩燎会通栗葛吟骚驯荐秋倡迪吼影嘶射陆点挛剩玩蹄如题旨咱献捉浑刘贩给腐量债田赫陈可有闯钙竣挣柬吝茶研烹檬计晤僻镜密振憎晓表撇冈艾苔舷妥奄帐镐聊薪射泪又苇纂落咕圭枯葱或闽侠仗苔妻

4、锥畔悼巩驾聂船聚杆诫壕伴瓜佑杉厉豁妄五颧傈皋举厢纸构丸苦龟恨菱谩纲冉磕椅压考绰儡坛屏帛费捆锡满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登录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网站阅览)内,持续进行研

5、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江西境内注册一年以上,并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认定后的居民企业。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始终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25依据本《实施细则》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

6、税务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第二章组织第六条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省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监督全省认定管理工作及相关政策的实施,及时协调和解决有关重大事项。第七条省领导小组下设: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高企认定办公室”)。高企认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高企认定办公室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高企认定办公室成员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相关业务处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受理全省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

7、确定认定(复审)后的企业;(二)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三)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25(四)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复核产生重大分歧的,报省领导小组研究处理;(五)建立专家和中介机构信用制度。(六)向省领导小组提交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年度工作报告。(七)承办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条件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江西境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

8、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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