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延安高架路专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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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延安高架路专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沪港合作上海延安路高架道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建设延安商架路及其地面道路,并在建成后经营、维护延安高架路的专营权。为了明确合  作公司在专营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的有关用语的含义:  延安高架路西段,系指东起内环高架路延安西路立交桥、西至虹桥国际机场迎宾一路的全长6.2公里的高架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延安高架路东段,系指东起外滩中山东一路、西至南北高架路延安中路立交桥的全长3.06公里的高架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延安高架路,系延安高架路西段和延安高架路东

2、段的总称。  延安高架路范围,系指延安高架路的通行部分,延安高架路下部非道路用地以及合作公司管理用房所使用土地的范围。土地使用范围以土地使用证为准。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和其他一切非人力可预测或者控制的事件、社会现象。  合作合同,系指合作公司沪港双方于1996年9月18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延安高架路的合同。  特种车辆,系指正在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修车、警车、军车和其他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  第三条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  有关延安高架路专营的合同和协议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四条合

3、作公司对延安高架路的专营期限为:  (一)延安高架路西段,自1995年11月28日工程正式开工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二)延安高架路东段,自1996年7月28日工程正式开工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上海市延安高架路专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沪港合作上海延安路高架道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建设延安商架路及其地面道路,并在建成后经营、维护延安高架路的专营权。为了明确合  作公司在专营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的有关用语的含义:  延安高架路西段,系指东起内环高架路延安西路立交桥、西

4、至虹桥国际机场迎宾一路的全长6.2公里的高架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延安高架路东段,系指东起外滩中山东一路、西至南北高架路延安中路立交桥的全长3.06公里的高架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延安高架路,系延安高架路西段和延安高架路东段的总称。  延安高架路范围,系指延安高架路的通行部分,延安高架路下部非道路用地以及合作公司管理用房所使用土地的范围。土地使用范围以土地使用证为准。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和其他一切非人力可预测或者控制的事件、社会现象。  合作合同,系指合作公司沪港双方于1996年9月18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延安高架路的合同。  特种车辆,系指正在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消防

5、车、工程抢修车、警车、军车和其他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  第三条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  有关延安高架路专营的合同和协议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四条合作公司对延安高架路的专营期限为:  (一)延安高架路西段,自1995年11月28日工程正式开工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二)延安高架路东段,自1996年7月28日工程正式开工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第五条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无偿取得延安高架路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并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六条延安高架路及其地面道路工程建设期间,合作公司应当按照中华

6、人民共和国和上海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施工,遵守有关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工地环境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延安高架路及其地面道路工程竣工时,合作公司应当将延安高架路范围外所有受工程影响的土地以及地上与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到工程施工前的相应状态。  合作公司不能按照前款规定组织实施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将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实施,所需费用由合作公司承担。  第八条延安高架路及其地面道路工程竣工后,应当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合作公司联合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延安高架路及其地面道路方可正式通车。  第九条延安高架路及其地面道

7、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合作公司应当将地面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移交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并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合作公司自延安高架路西段正式建成通车之日起,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收取有关费用,直至专营期满为止:  (一)对通过延安西路与沪青平公路相交处收费口的车辆征收通行费,但特种车辆除外;  (二)对在延安高架路范围内通行时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而接受牵引服务的车辆收取牵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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