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4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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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篇名: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颁布日期:19971001实施日期:19971001税务文号:赣府发〖1998〗2号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土地权属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是指房屋所有权。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

2、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第五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例,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

3、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条六条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第七条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

4、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已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五)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第九条本省契税适用税率为4%。第十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当地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

5、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当地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当地市场价格核定。第十一条第1页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第十二条契税的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

6、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的适用范围:(一)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以及直接为办公服务的附属建筑物,包括车库、值班室、锅炉房。(二)用于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运动场、食堂、学生宿舍。(三)直接为医疗服务的门诊部、住院部、检验室。(四)用于科研的科学试验场所以及直接为科研服务的场所。(五)用于军事的军事设施,包括: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的通信、

7、导航、观测台站。(六)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其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征收机关确定。第十四条城镇职工按规定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第十五条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第十六条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第十七条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

8、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第十八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第十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和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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