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惠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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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安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转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5〕14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已签订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并经国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省级生态公益林。第四条森

2、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行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相同的补偿标准。(一)国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其中: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30%用于林地所有者经济补偿,7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林权均属集体的,70%用于所有者经济补偿,3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国有单位管护支出用于管护公益林而发生的森林火灾、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和管护劳务补助等相关费用。(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公益林的相

3、关费用,具体包括公益林所有者补偿费、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对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无林地的管护补助支出应全部用于造林、抚育等支出。1、所有者补偿费是指对纳入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范围内的林权所有者的经济补偿,按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全体村民共享。所有者补偿费占管护补助支出比例的65%。2、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是指拨给村集体,用于从事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及造林补植抚育等支出。监管费占管护补助支出比例的15%。3、直接管护费是指用于直接从事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管护工作的护林

4、员劳务补助(以下统称护林员工资)。护林员工资占管护补助支出比例的20%。(三)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开展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实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将全部作为补偿费直接补偿给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所有者。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应按照实际需要、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招聘护林员,并签订管护合同,林场/公司根据选聘条件自行确定护林员,并报县农林局及当地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七条各镇、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落实管护责任,并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发放或领取补偿资金。1、

5、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由县农林局直接拨到各村,各村根据第四条规定支付。集体所有者经济补偿费原则上应直补到户,但人均金额低、执行规定发放有困难的或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直接管护费按规定使用有结余的,需要用于集体公益事业的,村委会需提供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程序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户代表会议通过的“补偿费支出使用方案”和当期的补偿费支出明细公示情况,经林业站审核无误后,报镇政府审批给予支付。2、林场/公司经营管理的公益林,补偿资金由县农林局拨给林场或公司,由林场/公司按第四条国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和规定支付。3

6、、村集体在生态公益林确定之前承包给个人经营管理的,直接支付给个人,发放补助资金金额按合同约定在标准范围内给付。4、重点生态公益林800亩以上的村,护林员管护工资实行“一卡通”,凭各镇林业站报送的林权所有者与护林员签订的《管护合同》,根据管护质量检查考核结果发放,按不高于20%的比例直接通过银行卡形式拨付给护林员。第八条各村委会应将所有者补偿费、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的分配情况和管护落实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九条县财政局和农林局分别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投诉电话:县财政局87382133县农林局87382713第

7、十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省级以上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按规定相应调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预算。第十一条林业主管部门及各管护责任单位应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森林生态补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第十二条各补偿资金的使用单位、集体和个人,要主动接受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偿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扩大、改变补偿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截留和挪用。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

8、本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和处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农林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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