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制度是中国古代以家长制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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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族制度是中国古代以家长制为核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特殊社会体制。梁启超先生曾谓:“中国古代的政治是家族本位的政治。”①(注: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中华书局、上海书店1986年版,第40页。)这种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几数千年的宗族制度,本身寄身于传统的农业经济体系之中、依托于农耕生产方式而存在,同时又构成了传统社会正统价值体系、政治制度的基础。中国传统社会中最重要的几方面要素,包括儒家学说、伦理观念等思想因素,以及外在的专制体制、社会等级制度,无不与宗族观念、宗族制度密切相关。对于传统社会的绝大多数中国人而言,宗族关系是人生中最主要的社会关系,一个人的生、养、病、死,生前的婚姻嫁娶、择业

2、谋生,身后的祭葬承嗣等等人生基本问题,大约没有能脱离与宗族的关系的。就政治层面观察,宗族制度与儒家思想结合,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宗法精神贯穿于中国古代及近代社会结构中,是维系社会结构的纽带,是稳定社会的因素,宗法观念全面地支配着中国古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探讨中国古代宗族制度的起源、本质特征和功能,进而分析宗族制度与封建国法的关系,对了解中国传统法制的特点和精神实质无疑是很有价值的。  一、宗教制度的功能与特征  (一)从宗法制度到宗族关系  所谓“宗族”,是以某一男性为中心、由其直系男性后裔及其家庭依照一定伦理规则而组成的血缘群体。《尔雅》云:“父之党为宗族”②(注:《尔雅?释亲

3、》。)。《白虎通》也对宗族的“宗”和“族”两方面均作了说明:“宗者何谓也?宗者尊也。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礼曰:宗人将有事;族人皆侍。古代所以必有宗何也?所以长和睦也。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其有无,所以纪理族人者也。”“族者何也?族者凑也,聚也,谓因爱相流凑也,上凑高祖,下凑玄孙,一家有吉。自家聚之,合而为亲,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合聚之道,故谓之族。”③(注:《白虎通》卷3.)宗族是聚合一个个互相恩爱的共同体,这共同体是由高祖到玄孙不同辈分的各代人分别组成的,所以说族是有男性血缘关系的家庭聚合体。故简而言之,宗族有以下要素:(1)以成年男性血缘后裔及其家庭为成员;(2)以家庭为

4、基本单位;(3)一般是聚族而居或相对稳定的居住区;(4)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管理规则和领导核心,进行管理。宗族制度是以父权、族权为特征的一种宗族家族制度。在中国古代时期,宗族制度主要表现为政治意味非常浓厚的宗法制度。  根据民族学与考古学的研究,宗族制度的起源可以追索到原始社会晚期的父系氏族时期。①(注:民族学方面的资料主要根据我国西南地区的诸少数民族的民族资料,这些西南少数民族有独龙族、怒族、布朗族、拉祜族、基诺族等,解放前它们大致还处在原始社会晚期。民族学方面的论文除下引两篇还有程德祺的《父系家族公社》(中央民族学学报,1987年第1期)和庄孔韶的《论父第家族公社的二重性》(见《民族研究论

5、文集》第1集)等。考古学方面的资料主要根据有关大汶口文化、齐家文化、龙山文化等有关资料,这方面的论文主要有张忠培的《大汶口文化刘林期遗存试析》(吉林大学学报,1979年第1期)、《中国父系氏族制度阶段的考古学考察》(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7年第1、2期)、《齐家文化的研究》(考古学报,1987年第1、2期)和高炜《关于陶寺墓地的几个问题》(考古,1983年第6期)等。)在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之际,由同一个男性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群体已经形成,他们祭祀共同的父系祖先,但是,父权并未确立,生产资料公有,族人共同生产、共同劳动、共同消费,公社内部事务实行民主制,首领有义务而无独断权,亦无特权。

6、②(注:满都尔图:《论父系家庭公社》,民族研究,1979年第1期。)这种形态的氏族团体,颇似于恩格斯曾提到的古代南方斯拉夫的扎德鲁加公社。③(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4页。)扎德鲁加即是一种有着民主、平等传统的家族公社。我们可以看到,就其血缘性,出自同一父系祖先与组织上的多级性(下含若干小家庭)以及有共同经济生活而言,这种父系家族公社,已具有宗法的外在特点,但又还没有发展成中国商周时期的宗法制度,族长尚未成为专断的统治者,即家族内的父权尚未形成。有学者把这种父系公社称为“民主型的家族公社”,认为这种“民主型的家族公社应是先于父权型而存在”。④(注

7、:林耀华、庄孔韶:《关于原始时代家族公社问题》,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3年第1期。)根据考古发现,到了父系氏族后期,父权制已经建立。其社会组织仍是血缘性的亲属集团,但族长已成为至尊的显贵,父家长权已进一步政治化,形成了对整个亲属集团的统治权。显然,这已经是商、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的早期形态。  宗法制度的核心是嫡长继承制。商末以前,嫡长继承还基本是自发的,并未自觉确立为制度,“兄终弟及”在商仍时有发生,到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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