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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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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市的行政区域范围为荆州市域的行政管辖范围,包括荆州市区及石首市、洪湖市、
2、松滋市、监利县、公安县、江陵县,面积为14067km2。城市规划区范围为荆州市区的行政管辖范围,面积为1576km2。 各县(市)及其所辖镇、乡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时,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第三条 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将城乡规划的研究、编制和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荆
3、州大遗址保护区管委会(以下称区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在上一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论证、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同级人民政府规划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城
4、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规划审批权集中在市,项目实施按照统一规划,强化监督,重心下移,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职责明确、运行有序、精简高效的城乡规划管理运行机制。 荆州市城乡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以下称区)设置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5、业务上接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镇、乡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保护区)设置派出机构。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依法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镇、乡设置派出机构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交通、水利、河道、市政园林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制定和实施城
6、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化和完善城市功能,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和滨江城市特色,重点保护山体、江河、湖泊、旧城风貌区、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及其他具有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保护价值的区域,塑造水乡园林特色鲜明,宜居宜业宜游城市。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本省的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规划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先进理念和方法,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
7、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乡规划档案管理,促进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倡导公众参与、执行、监督城乡规划。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条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乡总体规划、市城市规划、县(市)规划。 市城市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城镇组团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县(市)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十一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法律、
8、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并以上一层次城市规划为依据。 第十二条 城乡总体规划、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按照法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国务院审批。编制经费由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统筹保障。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时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 第十三条 市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区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三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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