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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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研究一、问题的源起2014年8月国家发改委宣布对日本住友等8家汽车零部件企业和日本精工等4家轴承企业在汽车行业实施垄断行为的调查结果,最终认定其实施了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中关于垄断协议的规定对其罚款12.35亿元人民币。这并不是我国关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执法的首个案例,早在2013年2月国家发改委就对茅台与五粮液集团实施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对其下游经销商限定最低零售价格的行为处以两家企业上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数额高达4.49亿元人民币。从近年来反垄断执法部门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频频出击、打击范围愈来愈广、罚款数额一再攀高的趋势中,可以窥探出我

2、国反垄断执法部门已开始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问题予以重视。二、规制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迫切性企业利用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实施垄断行为的手段是通过达成操控下游企业或经销商价格的协议,直接造成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损失,获取价格上的垄断利益。各国法律之所以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总体上持否定态度并施以严格的制裁措施,是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产生了市场进入壁垒、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还严重侵蚀了消费者利益。第14页(一)产生市场进入壁垒由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一般是以限定最低价格的方式进行,限定最低价格的背后往往存在着一股强大的经济力量,价格被限定的过程也是资本集中的过程,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将在相关市场形成一个强大

3、的市场进入壁垒,将对壁垒以外的潜在市场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造成很大进入阻碍,这实际上涉及的是潜在竞争问题。在判断相关市场是否存在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时,不仅要分析相关市场上的现实竞争状况,还要考虑潜在竞争可能性。如果潜在的竞争者通过设备更新或者技术改造等正常经营手段,能够轻易地进入特定的相关市场,则市场中现存企业就不太可能实施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例如,当市场中经营者想要对最低价格进行限定时,他必须考虑此行为是否会降低自身竞争实力从而吸引其他潜在经营者转产加入相关市场中的竞争,如果其他经营者的市场进入没有多大阻碍,则构成了现实经营者实施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潜在威胁;若当相关市场中存在纵向价格垄断协

4、议时,其影响相当于市场中存在一个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其他潜在经营者并不敢贸然加入该市场,也就产生了极大的市场进入障碍。因此,当相关市场内存在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时,该市场的进入壁垒十分牢固。(二)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充满竞争的市场应该是一个各种资源可以自由流动的市场,第14页只有这样才可以保证各种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市场才能正常运转。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出现往往会破坏这种竞争的秩序,使得竞争者无法自由进入和退出市场。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使价格长期稳定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基本消失,即使一个技术落后、经营乏术的企业,只要按部就班,也能在固定的价格体系中获得

5、一份平均利润,从而使企业丧失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原动力,最终导致整个产业效率低下。除此之外,固定价格掩盖了统一价格之下个别企业在财力、技术、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使得这些决定利益分配的重要因素都被排除在利益分配之外,经济利益很难通过市场竞争实现最优分配。(三)侵蚀消费者利益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涉及的都是替代性相对较弱的产品,否则价格垄断协议就无法达成。在产品替代性弱的条件下,经营者不需要技术创新,不需要花费成本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就可以获得可观的垄断利润,而消费者只能无可奈何地接受,垄断者实现了垄断利益,而广大消

6、费者失去了消费的选择权。另一方面直接剥夺了消费者的价格福利。合理范围的低价是消费者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支付的价格越高,消费者福利就会被盘剥的越多。理论分析表明:与真正充满竞争的市场相比,垄断协议的参与者势必会采用更低的产出率和更高的价格。更低的产出率是为了减少成本,更高的价格是为了增加利润,第14页结果则是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参与者攫取了其中的巨大差额,消费者福利剩余向价格垄断者不公平地转移。从宏观意义上讲,没有比纵向垄断价格协议更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了。三、规制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路径在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以前,针对固定或限定最低价格的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国家通常是依据各种有关价格的单行法律对

7、其加以规制。这种立法体制在规制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弊端,最为明显的缺陷在于,有关价格行为的单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就限制竞争的纵向价格协议进行系统性规制,其反垄断的作用十分有限,难以在市场化不断深入的大环境下保证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几经博弈,2008年作为规制垄断行为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反垄断法》终于颁布实施,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状况得到了很大改观。在规制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道路上不能止步不前,应从执法和司法维度明确规制路径,才能消除纵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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