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汽车业纵向垄断协议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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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我国汽车业纵向垄断协议法律规制  摘要:汽车俨然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而我国汽车行业的销售模式是采用的4S销售模式,即: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的汽车特许方式。它拥有统一的外观形象,统一的标识,统一的管理标准,只经营单一的品牌的特点。①但是随着4S汽车销售模式在我国汽车领域的生根发芽,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逐渐显现,最典型的有:最低限价,地区限售,零配件供应商联合垄断等。本文将从汽车业常见的纵向垄断协议谈起,并借鉴欧美国家的反垄断规制经验,提出重构我国汽车业销售模式的几点建议。关键

2、词:反垄断;4s;垄断协议;限制竞争一、我国汽车销售模式的发展现状9汽车品牌特许经营曾是欧盟地区汽车销售的主流模式,兴起于20世纪初,在20世纪中后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在1999年由欧洲传入到我国,它是以汽车制造商的品牌专项经营为主题的经营模式,一定程度上充分显示汽车的品牌价值,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专业和优质的售前以及售后服务,因此逐渐受到了厂家、消费者和市场的认可。随着我国进入WTO,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开放,汽车销售规模也稳步扩张,然而由于4S汽车品牌专营销售模式使得厂家和经销商之间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汽车销售市场出现了限区销售,独家专营,最低限价,零配件供应商联合垄断等不平等竞争

3、行为。因此在2005年我国为了规范汽车销售市场出台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8年又出台了《反垄断法》。然而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其与《办法》之间针对同一问题出现了不少的法理冲突,因此在汽车业和反垄断法学者之间已经引起了不少的争议,希望修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就在2014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此举是为顺应市场化改革大势,进一步加强汽车产业的市场化程度。据最新报道修订后的《办法》将更名为《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不仅对授权制度予以更明确的界定,还重新制定了包括品牌供应商设立和品牌经销商设立等

4、标准,进一步规范市场。而为了保证《公告》的实施,新《办法》还规定,汽车厂家不得限定经销商只能销售单一品牌。这意味着,经销商可以经营多个品牌,但前提是仍要达到品牌供应商的设立标准并得到厂家授权。②二、汽车业纵向限制协议的表现形式1、限制竞争协议的概念9限制竞争协议,顾名思义就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或者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所达成的意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而限制竞争协议按其表现形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横向限制协议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前者一般发生在同行业竞争者之间,而后者一般发生在上下游经营者之间。而在汽车行业中间,纵向限制竞争协议较为常见,也是本文议论的焦点,而横向限制竞争在此

5、暂不作赘述。2、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表现形式(一)纵向价格竞争协议纵向价格竞争协议是指上下游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以一方价格订立自由设限为目的的协议:主要包括固定价格,最高转售价格维持和最低转售价格维持。在纵向限制竞争行为中纵向价格限制协议非常普遍,几乎成为了汽车行业的无人不知的“行业秘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③从此条文就可以看出汽车行业的上下游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固定价格,限制转售价格行为是反垄断法所明令禁止的。之所以如此严格审查价格竞争协议行为时因为如此一来,一方面限制了零售商的定价权,使得整个汽车市场缺乏竞争活力,另外

6、一方面也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二)纵向非价格竞争协议9纵向非价格竞争协议就是指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形成的不直接限制价格的协议,④主要包括地区销售限制、零配件维修搭售、独家销售等。本文接下来主要从地区销售限制和零配件维修搭售方面进行剖析在汽车行业存在的纵向非价格竞争行为。1、纵向非价格行为之地区限售我国的汽车行业主要采用的是4S销售模式,各大汽车厂商通过对市场销售情况来划分4S店的销售区域,禁止4S店主动进行跨地区销售,4S店只能在厂商所指定的销售区域内进行宣传、策划、销售,而且实际情况是有些品牌的汽车销售4S店不同地区的销售价格强制消费者通过差价最大的竟然达到了10%左右,

7、这样一来,其中的利润全部由厂商收入囊中,而最后买单的却是我们消费者。汽车品牌销售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5年4月1日实施的《办法》,但是这一部法律实施将近十年之久真正给消费者带来了多少福利?我看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办法》指定的初衷是为净化汽车销售市场,可是由于其政策的导向性,最明显的弊端就是强化了外资对中国汽车市场的控制,限制了民族汽车经销资本得分发展空间。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停止实施备案工作后,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汽车经销商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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