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价格垄断协议规制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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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价格垄断协议规制路径研究:价格垄断协议历来是反垄断法打击的首要目标。由发改委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于2011年2月1日开始施行。理论研究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指导实践,所以两项规定颁布以后,对价格垄断协议作更细致、更具体的研究也应当是在情理之中了。  Abstract:Thepricemonopolyagreementisalonopolylaulates"Counter-PriceMonopolyStipulation"byDevelopmentandPlanningmissionand"Counter-PriceMon

2、opolyAdministrationLaentProcedureStipulation"startsinFebruary1,2011toexecute.Fundamentalresearch'sgoalisforcaninstructthepractice,afterthereforetulgations,didtothepricemonopolyagreementismorecareful,moreconcreteresearchalsotobeinthereason.  关键词:价格垄断协议法律规制反垄断法  keyonopolyagreementl

3、aonopolylaw  简介:张舒(1987-),女,汉族,河南太康人,现为郑州大学法学院09级经济法硕士。    一、我国反价格垄断协议立法的发展进程  (一)相关立法  价格垄断协议作为一种限制竞争行为是市场经济所特有的现象,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初期就已经出现了价格垄断协议行为。在《反垄断法》实施前,我国相继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关于部分工业产品实行行业自律价的意见》、《制止价格垄断行为的暂行规定》等,其中都包含了限制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比如,在我国经贸委于1998年引发的《关于部分工业产品实

4、行行业自律价的意见》中,限制了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联合实施的价格协议行为,将部分工业企业低价倾销其库存积压产品行为定性为恶性竞争。《物价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从事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止垄断行为的暂行规定》禁止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市场价格,以及凭借市场优势地位牟取暴利、实行价格倾销和价格歧视。①在我国《反垄断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既为当时促进市场价格竞争的法律保障,也为我国制定反垄断法进行了有效地立法探索。  我国在200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5、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进行了宽泛的规定,在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中列举了同业间及经营者与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形式,其中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和“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定。但是《反垄断法》具有基本法的原则性,许多规定较为模糊,缺乏可操作性。近日国务院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布了将于2011年2月1日施行的《反价格垄断规定》以及《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这是继《反垄断法》颁布三年之后,第一次由国家正式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制定的具体的反垄断规章,这标志着我国的反垄断法治走上了具体的建设之路,意义不可小觑。  (二)评析《反价格垄断规定》和

6、《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由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两项新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和思考。有些学者认为,两份规定更具针对性,提升了《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也有一些学者担心反价格垄断规定未必能有效遏制垄断价格,反价格垄断规定能否解决垄断价格问题,将是决定这一规定成败的关键之所在。②但两项新的反价格垄断规定的颁布给出了一个重要的标志,即执法机关开始认真对待价格垄断这一垄断行为,对这种严重危害市场经济发展的垄断行为进行专门的法律规制。  创新和健全制度,既要有实体性制度,又要有程序性制度,减少执行制度的自由裁量空间。《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属

7、于程序性规定,是规范价格行政执法部门自身行为的,共26条,对举报受理、调查措施、依法处理、终止调查、宽大政策等程序制度,以及价格主管部门的责任和职权作了规定。同时,为鼓励订立价格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报告违法情况,规定了宽大制度,是《反垄断法》中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细化,不仅规定了首个申请人可以获得减免,还规定了其余申请人的减免幅度。在证据的认定方面,规定“重要证据是指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价格垄断协议具有关键作用的证据”。但与具体实践中对法律规制的要求相比,还具有一定的缺陷和局限性。  二、我国价格垄断协议法律规制存在的缺陷  从美、日、欧盟等发达市场经济国

8、家的经验来看,价格垄断协议法律规制的具体效果实际上取决于一个整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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