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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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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知识详解之累犯制度 一、一般累犯。一般罪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它成立的条件是:1.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后罪都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3.后罪发生的时间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注意:(1)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5年以内,而不是自假释之日起计算。(2)如果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且原判刑罚没有执行,此后即使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故意罪的,也不成立累犯。理由是前罪的刑罚
2、没有被执行,不符合“刑罚执行完毕”再次犯罪条件,所以不成立累犯。同理,如果是在服刑期间或假释期间再次犯罪的,因为不具备“刑罚执行完毕”的条件,也不构成累犯。 二、特殊累犯。特殊累犯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它成立的条件是: 1.前罪与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2.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三、累犯的责任:1.从重处罚;2.不得缓刑;3.不得假释。 四、毒品再犯的特别规定:第356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
3、节(毒品犯罪)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1.适用本条不需要具备累犯的条件,即符合本条条件但不符合累犯条件的,依据本条也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2.争议点:行为人既符合累犯条件又符合本条条件的,如何适用法律?司法实务:分则特别规定优先,一律适用第356条规定;学说,符合累犯条件的适用累犯规定,排斥第3356条适用,不符合累犯条件的,才有适用第356条的可能。考试中按司法实务做法回答较稳妥。 [相关真题]:(04卷二单13) 下列哪一种情形不成立累犯?() A.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期满后的第3年又
4、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B.李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C.王某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3年后被假释,于假释期满后的第5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D.田某犯叛逃罪被判处管制2年,管制期满后20年又犯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 答案:A [模拟训练]: 下列情形中,不属于累犯的有() A.甲1991年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98年被假释,1999年犯强奸罪,应处8年有期徒刑 B.乙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9
5、年刑满释放,2003年因交通肇事应判处有期徒刑1年 C.丙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1999年7月刑满释放,又于2002年5月犯抢劫罪,并将被害人打成重伤 D.丁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第4年犯故意杀人罪 答案:ABCD [相关法条]: 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66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
6、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74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81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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