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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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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累犯累犯的主观恶性大,一犯再犯,改造难度较大,具有较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历來是各国刑法处圖对象所以运用刑法武器惩治累犯,加强对累犯的斗争,这对预防犯罪,保卫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累犯的立法概况在我国的封建社会,如唐、宋、元、明、清等的法律,都对累犯作了明文规定。例如《唐律•名例》规定:“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事。”依据《疏议》曰:“已发者,谓已被告言;其依令应三审者,初告亦是发讫。及已配者,谓犯徒已配。而更为笞罪以上者,各重其后犯Z事而累科Z。”这话
2、的大意是说,犯罪被官府发觉并被告发起,至判决后执行未完毕,而再犯应判笞罪以上的罪犯,按后來犯的罪累计前罪科刑。《唐律疏议•贼盗》还规定:“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疏议》曰“行盗Z人,实为巨蠹。屡犯明究,罔有俊心。前后三入科刑,便是怙终其爭,峻Z以法,用惩其罪。故有强盗、窃盗,经断更为,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可见《唐律》对累犯的处罚是很严厉的:三犯流者,可以加重到判处死刑。在外国的法律中,对累犯也作了规定。如一八一0年《法国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
3、“凡因犯重罪经判处刑臥乂犯第二次重罪应剥夺公权者,处以枷项Z刑”。“如第二次重罪应判处枷项或者驱逐出境Z刑者,处以轻惩役。”“如第二次重罪应判轻惩役Z刑者,处以有期重惩役及刺字。”“如第二次重罪应判处有期重惩役或流放Z刑者,处以无期重惩役”。“如第二次重罪应判处无期重惩役Z刑者,处以死刑”。第五十七规定「'凡因犯更罪经判处刑罚,乂犯轻罪应受惩治Z处圖者,处以法定刑最高刑,此项刑罚得加重至原刑Z二倍”。第五十八条规定:“受惩治刑Z判处应拘役一年以上Z犯人,又犯轻罪者,处以法定最高刑,此项刑罚得加重至原
4、刑Z二倍”。“累犯Z犯人,并应判处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期间受政府Z特别监视”。其他徳国、瑞士、比利吋、意大利、日本等国家的刑法都对累犯作了规定。在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中也对累犯作了规定,如《苏俄刑法典》中,就有特别危险的累犯的处罚规定。在我们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早在民主革命时期颁布的一些法规中,就有对“累犯”、“搂犯”、“再犯”加重处罚的规定。建国以后,在一些单行刑事法规屮均有关于累犯的规定。如1951年的《惩治反革命条例》、1952年的《惩治贪污条例》,就都规定有对“累教不俊者”、“累教不改者”
5、予以从重或加重处罚。但以上这些规定,都是二次犯罪的总称,累犯概念不够明确。1964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前科问题的批复》小指曲“人民法院对于受过刑事处分而乂再犯罪的分子,构成累犯的,按累犯处理”。1979年颁布的刑法第61条笫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Z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笫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ZU起计算”。第62条规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
6、免以后的反革命分子,在任何时候再犯反革命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但是,由于我们党和国家的政治、经济情况和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1979刑法规定累犯的某些内容的这些情况不相适应,从而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累犯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延长了一般累犯前后两罪间隔的时间,将一般累犯的前后两罪的间隔时间从三年改为五年。也就是凡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假释期满五年以内再犯一定Z罪的,即可构成一般累犯;二是1979年刑法规定的反革命累犯,由于1997年修订的刑法把“反革命罪”这一章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随着“章”罪名
7、的改变,反革命罪累犯,也应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二、累犯的概念和构成累犯的要件(一)累犯的概念。各国刑法和刑法理论对累犯的概念冇着各种不同的表述:一是把累犯作为一种具体罪名规定。如《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第四章规定了“累犯罪”;二是把累犯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如谢兆吉等在《刑法学说与案例研究》一书中认为:“何谓累犯,在文义言上,顾名思、义,即知其为在前曾经犯罪,其后与复一犯罪,斯为累犯。申言Z,亦即累次犯罪Z谓。”[苏]孟沙金主编《苏联刑法总论》中认为:“法律所规定Z累犯系指两次以上的犯罪行为。”三
8、是把累犯作为一种犯人类型。如何秉松教授主编的《刑法教科书》中认为:“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并在该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一•定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我们认为,把累犯概念作为一种罪名來表述是极端错误的。因为累犯的行为口J能触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任何一种罪名,如某卬前犯故意伤害罪,后犯抢劫罪,如果把累犯概念作为一种罪名,累犯的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还是公私财物,这是不能确定的。因此,把累犯概念表述为一种罪名,就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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