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风险分析及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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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风险分析及预防措施在实践中,解除劳动关系案件比较常见,占据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半壁江山之多。在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中,企业败诉的现象也比较普遍。   1.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败诉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由于用人单位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必须具有法定的条件,即劳动者具备《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6种过失之一、第40条规定的3种非过失之一或用人单位具备第41条规定的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除上述情形之外,用

2、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申诉时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2.具有解除限制的情形而解除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受到限制的,除了前面提到的需要具备法定条件外,法律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条件。《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6种情形的具体内容如下: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具体职业病的范围,我国的《职业病目录》有详细规定。这一

4、点与《职业病防治法》中的规定基本相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未对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那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是指伤残等级为1-10级的工伤职工。其中,1-4级工伤的,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6级工伤的,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工伤的,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

5、定的医疗期内的。关于医疗期的期限,关于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这里所说的一月为

6、30天,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医疗期的起算从病休日开始算。对医疗期是否届满采取以下计算办法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执行。即: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

7、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此外,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该通知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所谓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关于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8、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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